拿着签有亲妹妹周蓉名字的委托书与公证书,周文在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了140万的抵押贷款,但因无钱还债,被抵押的别墅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然而在长期驻日本工作的周蓉眼中,这套约230平米大别墅却消失得莫名其妙,“抵押没办过,贷款没拿过,委托书没签过,公证处没去过,我从来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过字。”
谁动了自己的别墅?谁才是这些文件真正的签字人?谁又来赔偿损失?周蓉带着疑问找到了公证处。
↑真正的周蓉
惊:
时隔1年回国,亲哥告诉她别墅没了
2018年年初,周蓉时隔一年多从日本回国,准备回家与家人一起共度春节。此前,周蓉一家人都居住在位于双流区的绿水康城联排别墅中,这套房产是在2002年买入的,登记在周蓉一个人名下,由于她长期在日本工作,便留给了父母和哥哥居住。
带着一腔欢喜回国的周蓉没有料到,刚下飞机没多久,她就会遭遇晴天霹雳:“刚下飞机接到我之后,我哥周文就告诉我别墅没了,现在全家人在租房子居住。”周蓉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第一次得知房子已经被处理时的情形,“怎么处理的掉呢?我又没签字又没回国。”她百思不得其解。
周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直到回到租来的房子后,哥哥周文才向她坦白实情。“他告诉我,前些年为了炒股,偷偷拿了我放在储藏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去银行办了抵押贷款。后来还不起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房子就被法院拍卖了。”周蓉表示,“我做梦都没想到他能干出这种事儿!”
据周蓉出具的一套盖有“成都市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业务专用章(2)”的材料显示,她于2002年7月16日在绿水康城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27.6平方米的别墅,且已于2003年10月17日缴纳完契税。
据双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某支行与周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据已经生效的执行证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3日,买受人马某以209.04万元拍得该房产。
↑2011年办理公证时,“周蓉”签字的照片
疑:
没贷款没签字,房子如何被抵押被拍卖?
周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的疑问有很多,“要贷款,你应该要有我的视频、签字和押印;要办委托公证,也要本人亲自去办理,跟我亲自核实才行;法院拍卖也从来没有联系过我。想联系我难道联系不上吗?但谁都没有找过我。就好像这个房子不是我的,我就像空气一样,这个房子就蒸发了,没了。”
但周蓉对这两份公证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我从来没有委托过周文,这是我哥专门做的一套委托贷款假材料,文件上的签字都是假的,我本人从来没有去过公证处!”
↑当时办理公证时拍摄的“周蓉”照片与身份证件复印件
问:
谁才是真正的签字人?
那在文件上签字的人到底是谁?又是谁站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捺印呢?带着疑问,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周蓉的哥哥周文。
“当时旁边的朋友出了一些主意,我也认为会赚回来,把漏洞填上就行了,所以就一直没跟妹妹讲。”周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什么要向妹妹周蓉隐瞒,“至于被银行抵押的时候,讲和不讲又有什么区别呢?房子还是要被银行收走。”
由于事情发生在2011年,周文称自己早就没有了当时冒名顶替人的联系方式,他将现在的兄妹关系形容为时好时坏,“周蓉想到这些事就不平静,我心里肯定也很难受。”
而周蓉只想要回自己的房子,“我孩子还没成年,我受到这么大的损失,怎么算?要是把他丢进监狱我房子就能回来,那就赶紧把他抓进去,要是怀疑是我和我哥串通,那我马上写证明断绝兄妹关系!”
当天下午,鉴于此事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周蓉与蜀都公证处一同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公证处:
已尽到相应审查义务
“该案发生在2011年,公证员承办该公证时,收集了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还当场拍摄了‘周蓉’签字捺印的照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樊某表示,“现目前了解到,该案中的受托人系周蓉的哥哥,由于尚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公证非周蓉亲自申办,我们也会配合当事人向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如确系假人申办公证,则已经涉嫌触犯刑法,同时由于涉案房屋金额巨大,我们已经同周蓉一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陈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每年几万起的公证中,公证员发现的涉及假人、假证件的公证案件就有几百件,“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审慎审查,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减少类似案件发生的情况。对于公证机构来说,信誉和公信力是最重要的,公证处会全力配合调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至于公证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两位复查委员表示,时隔7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一切要等公安机关的调查才能明晰。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公证机构一定会按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履行应尽的责任,绝不逃避。
律师说法:
公证处是否担责
要看是否尽到了充分审查义务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政认为,公证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在办理公证时是否尽到专业、严谨的审查职责,这需要公证处自行举证在办理公证时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如能够证明公证处有明显过错,如身份证照片和本人有明显差别等,公证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房屋已经被拍卖,后面的买受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很难直接拿回房屋,周文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如果已经涉嫌犯罪,要追究周文的责任,公证处在其中应该承担多大的过错责任比例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学表示,基于具有较高证明力和社会公信力的公证书,办理抵押贷款的银行是善意相对人,如确实存在盗用他人证件办理公证的情况,追究哥哥周文的责任没有疑问。但公证处核查的身份证和房产均为原件,相当于也是受骗方,但能不能追究公证处的责任尚且存在争议。如果是兄妹存在串通或在达成合意后反悔的情况,但若只涉及在公证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涉及骗取公证处钱财,也不涉及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