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泰市支行李晓燕张灿忠陈德红万英陈涛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张灿忠。被执行人:陈德红。被执行人:万英。被执行人:陈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燕、张灿忠、陈德红、万英、陈涛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9999.95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标的79999.95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长:刘恒兴审判员:刘虎审判员:陈成俊
书记员:朱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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