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征信出状况,以女友名义买房!谁知女友提分手:房是我的!163

通常不会保留给付财物的证据以及记录

一旦分手

就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爱巢来自998法治大讲堂00:0012:05

征信出状况,痴心男子以女友名义买房

43岁的湖南人李祥只身在成都打拼十多年,创办了一家物流公司,收入可观。2015年,李祥经介绍认识了小自己13岁的张月。年轻貌美的张月让经历过两段失败婚姻的李祥内心重新燃起了对爱情的渴望,成熟稳重的李祥也一下子俘获了张月的芳心,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开始同居生活。

两人相处一年,李祥更加渴望成立家庭,于是向张月提出求婚。李祥原以为张月会一口答应,可张月却提出希望能先有个房子再结婚。

接下来一个月,李祥跑遍中介,终于看中了一套套二的房屋,并背着张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定金,想在过户那天给张月一个惊喜。可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李祥才发现由于自己征信有问题,无法向银行贷款。

想着自己和张月马上就要结婚了,李祥打算直接以张月的名义贷款。于是,李祥与中介、张月讨论后做出了决定,又和卖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在办理过户时将房屋登记于张月名下,由张月作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张祥每月将给张月的生活费以及房屋贷款转账给张月。

女友突提分手,房产成矛盾焦点

谁知半年后的一天,张月突然提出要去外地打拼,孤身飞去了上海。痴心的李祥每月照常向张月转账,等着张月回来跟自己结婚。可这段异地恋没有维持多久,张月却提出了分手!

随后,这套房子就成了两人之间的矛盾焦点。李祥心想着,买房子的贷款虽然是以张月的名义还的,但实际上都是自己给的,房子当然应该归自己。而张月却声称,李祥没有还过贷款,转账的钱是用于两人的生活支出,房子本来就在自己名下。于是张月向法院起诉李祥排除妨害,请求法院判令李祥限期搬离这套房屋。

越想越觉得憋屈的李祥决定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庭上,昔日甜蜜的情侣怒目相对。

李祥不服提起上诉,通过二审法院的调解,最终以张月补偿李祥40万元,李祥限期搬离这套房屋结案。已逾不惑之年的李祥不仅没如愿报得美人归,反而还失去了在成都的安家之所,为他不懂得保护自我权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释法嘉宾

陈静

龙泉驿区司法局副局长

贡婷婷

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站在感性的角度

我们很难判断

究竟是李祥太傻、还是张月太贪

但站在法律的角度理性分析

也许,我们能够多一些思考和收获

自己买房、却登记在恋人名下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不动产权属是以登记生效。在本案中,虽然合同是李祥和出卖人签订,但补充合同明确约定登记在张月名下,所以房屋早就登记在张月名下了,两人在恋爱期间一直有大金额账务往来,并且张月并不认可购房款是李祥支付的,李祥也没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对张月的转账是用于购买案争房屋。在权利证书未被依法撤销前,张月理应是案争房屋所有权人。

也许在旁人看来

张月的行为有些过分了

李祥的初衷大概只是"借名买房"

可却因为自己的疏忽

拱手将房产送给了一个忽悠自己的女人

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是在这几年才产生的新名词,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不符,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借名人在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身份”是真实“债权人”,而非房屋的“物权人”,既然如此,其提起物权确认的请求就可能因依据不足而不应得到支持。

在恋爱关系中

还有一些情况也容易引发矛盾

让昔日恋人不惜翻脸成仇人

那就是送礼物、甚至是彩礼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财务的行为一般会产生三种法律关系:

1、基于普通的赠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增进对方的好感,促进对方与自己进一步交往而赠与的礼物。在此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彩礼:是民族传统习俗之一,一般是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约定男女双方结婚的一种仪式性礼仪,是双方进入婚约阶段,商议婚礼后才需要的一种习俗。

3、附条件的赠与:是《合同法》第190条规定的,“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立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如何区分恋爱期间互赠财物的行为

是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

对于一般赠与,目前法院基本较一致的观点,即在交往过程中小额、表达心意的礼物、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对亲友的宴请花费等,均视为一般赠与,分手时不予返还。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大金额的款项或大价值的物品视为彩礼。但这种区分有点过于简单,可以给有财力的男子可乘之机,无疑会增加社会的不正之风。

故法院在审理是否适用彩礼返还的条件时,通常会仔细审核以下情况:

1.该地是否有彩礼风俗;

2.双方有无见家长,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婚前赠与财产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目的,也有对小三的大额赠与。

3.彩礼多是男方以家庭名义或者男方父母名义给付给女方父母的,而婚前赠与则多为男女双方亲自互相给付的。

5、如果财物被认定为彩礼,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何防范情侣间互赠财物

带来的法律风险?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有的行为应该都是有所目的的,但不能说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本案中,张祥将房屋登记于张月名下,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所以在恋爱期间要进行大额财产的处分时,行为人应该考虑了行为后果,且对行为后果做了预判。如果当事人就是希望达到结婚目的才实施赠与,完全可以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期限来限制赠与效力,甚至可以在结婚后再添加名字,而不是先赠与,待分手后再主张要求返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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