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一)发放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若贷款期间出现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变更法人、结业等情况的,经办银行应停止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二)贴息流程

经办银行每季首月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交贴息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将贴息资金划到经办银行账户,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

二、明确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一)贷款代偿

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于每季度末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对经办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后,按担保基金承担80%的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代偿的逾期利息计息天数按90天计算。

(二)贷款追偿

(三)贷款核销

对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可认定为呆账。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核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激励机制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具体评价办法和奖补比例另以协议约定。

四、落实贴息和奖补资金保障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核销资金(含中央、省财政未按比例足额下达部分,除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外)以及奖补资金均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负担。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核销资金、奖补资金的市区清算,于次年2月底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办理。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和经办银行的协调,及时做好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女性创业者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经办银行构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对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借款人不再继续享受贴息以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

附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

2.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3.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6月21日

附件1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更好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践,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2年10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担保基金和贴息、奖补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

第四条省对地市的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省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与各地创业重点人群、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主要参考各地上传省就业创业资金信息系统的贷款发放数据)、地方财力等挂钩,并经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

超出本办法借款人条件、贴息标准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自行决定贴息,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中央补助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中央政策口径需明确的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市级财政确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第二章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五条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粤人社规〔2021〕12号文未明确的群体,由地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第八条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六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由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核。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各地人社部门应积极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荐。

第十四条对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独立或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对经办银行已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在完成资料审核后直接出具担保意见。

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的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对于呆坏账率较低的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比例。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八条鼓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机制。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继续履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职责至约定期满,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贴息资金所需提交材料、具体经办流程等由各地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评价办法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发放的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八章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定期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通过数据比对、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实现常态化监管。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

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政策风险点,抓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规范并细化业务流程,及时堵塞监管漏洞。

第三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申请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根据职责分工按季度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2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发放流程

(一)贷前指导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我市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提出贷款需求。经办银行在收到需求后,须主动、及时联系借款人并开展贷前指导,对借款人资格条件、创办企业要求、项目可行性、担保或征信情况、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资格及申请所需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并开展项目实地了解。借款人资格及申请所需资料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银行指引申请人在网办系统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

(三)借款人资格认定

1.经办银行应向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资格认定材料。

(四)增信措施

(五)尽职调查

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经办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后,无需提交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审查。

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完成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无需提交担保基金运管管理机构审查。

(六)审核放贷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流程

(一)经办银行申请

(二)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自收齐该季度全部经办银行提交贴息申请资料齐备且有效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批次贴息申请的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

(三)划转资金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提交的《XX年XX季度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和经过审批的资金划转申请表,在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转到对应经办银行账户。

(四)经办银行向借款人拨付资金

(五)贴息公示

附件3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和核销流程

一、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追偿流程

(一)代偿申请

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

2.关于使用担保基金代偿XXX(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报告;

3.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代偿资金核拨

(三)贷款追偿

二、创业担保贷款核销流程

(一)核销申请

担保基金代偿且满1个自然年,经办银行对已实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无法追收的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偿损失核销申报材料。包括:《代偿损失核销申报表》、贷款审核发放材料、代偿事项发生明细材料、增信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2.调查报告。包括: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具体追偿过程及其证明(包括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抵(质)押物处置情况。

(二)核销审核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核销申请资料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核销申请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三)核销报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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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般要多长时间律师普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20-45天: 1、房产贷款申请人递交的是全款房,申请后三天内可以收到银行回复,银行内部批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需要约十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发放他项权证后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放贷; 2、房产贷款申请人抵押的是按揭房,办理房产抵押的环节会相对变多,因此贷款申请人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拿到贷款https://www.110ask.com/tuwen/10496739496591208241.html
11.银行面签后要多久才能审批下来银行面签了什么时候能下款银行1、买房子是一件大事,特别是对于钱不够的朋友来说,还需要多一个贷款的过程。贷款过程中,面签是重要的环节,那么银行面签后要多久才能审批下来? 2、一般来说银行面签后除了等待,也不能做其他的什么事。因为面签过后需要银行走内部的流程,比如说审核,抵押,取他项等,具体的时间长短还关系到银行有没有贷款额度,所以https://www.qizuang.com/gonglue/dkbl/113823.html
12.警惕小额贷款骗局要身份证就放贷需当心导读:流程越简单,越会是骗局。无论是银行,还是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发放无抵押贷款一定有着严格的要求和办理流程,一般都会要求提供单位证明、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单、权威机构开具的征信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而且在发放贷款之前都需要面对面的签订贷款合同。 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又被称作信用贷款,即借款人不https://www.hnr.cn/hnr/3g/3gfinance/3glicai/201309/t20130922_630839.html
13.现代国际金融汇总十篇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又促使其不断降低办理条件,进而对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许多银行还通过推出各种优惠业务刺激个人房贷消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这种风险意识的缺失使银行业的风险正在不断累积,在过度放贷的情形下,所有商业银行利益都将受到损害,过度的信贷扩张对银行经营不仅不能带来很好的成果,反而加大银行https://www.xueshu.com.cn/haowen/40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