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房屋权利登记瑕疵较多。农村房屋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部分村民主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意识较弱,不少房屋两证不齐,或两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部分房屋进行了翻、改建后也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产权证登记面积、结构与实际房屋不相符。这些瑕疵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2、被继承房屋权属争议较大。由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考虑家庭人口总数,成家的子女通常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子女对建房也会出资,故登记在父母名下或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的房屋有可能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3、继承份额上男女不平等现象较为严重。传统的财产传男不传女思想在本地农村仍有较大影响,在庭审抗辩及调解方案中,儿子与女儿的份额明显不平等。部分女性基于传统观念也不敢大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建议完善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根据土地、房屋两种不同性质关系,规范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的程序,做到土地登记审查在前,房产登记在后,确保房与地的有机统一。
2、尊重农村善良风俗认定案件事实。在审理权属争议时,充分考虑农村传统大家庭共同出资、共同生活的习俗,综合其他证据确认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权属。
5、房屋继承分割应符合规定的分户条件。对于可以分割,能够达成完全隔断、各自进出标准的房屋,可以分割继承。不符合件的,应当归并处理或明确各自产权份额。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也就是说,不管是本村村民还是城市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常见的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在遇到农村房屋继承纠纷的时候,还是要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妥善的处理此类纠纷,避免越闹越大、越拖越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