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主张,由于在地震中损毁的房屋是房贷的抵押品,房屋损毁了抵押就没有了,因此房贷就不用还了。但是,只要稍有法律知识,就知道这种说法不成立。
在住房贷款合同中,住房一般是作为抵押物存在的。银行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如果买房的贷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当发生地震,房屋损毁,此时可认为是抵押物灭失。对于这种情况,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换句话说,抵押物没了之后,抵押权人无权要求一个等额的抵押物,只能从赔偿范围内要求新的担保。实际上,大部分因地震而失去房屋的贷款人都不可能得到赔偿。所以,实际上不可能存在新的抵押物。既然抵押物不存在,银行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了。
有人主张,既然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那么这一借款合同就无法履行了。其实不然。抵押合同只是附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就作废了。但是抵押并不是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借款合同并没有作废,其所规定的还款责任仍然存在。换句话说,该还还得还。归根到底,抵押只是对借款的一个担保。失去了抵押物,这笔房贷就从有抵押的贷款变成了无抵押贷款。如果发生债务违约,银行比较难找到一个有可靠法律保障的人或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减少损失。但是仅此而已,无担保的贷款不等于不用还。
也有人提出,地震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责任”的条款。不过实际上,要适用这一条款的可能几乎只存在于理论上。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不可抗力是否导致责任的全部免除,关键在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持续地影响合同使其已不可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则可导致全部责任的免除;如果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可以推迟合同的履行,等到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只不过额外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的滞纳金等)可以不承担。拿到地震这件事上来,地震确实给贷款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但是地震能不能导致购房者与银行之间贷款合同不能履行呢?这是不一定的,有的可能损失很大,甚至包括人身伤残,以后的生活也失去保障;也有的仅仅是部分财产的损失,以后还有可预期的收入。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还有还贷的能力,因此,除非是双方有预先约定或银行主动减免,按照法律并没有可以不还钱的理由。
前面提到,如果要以地震为理由,要求免除还款责任,那么就必须证明因地震失去了还款能力。所谓失去还款能力,就是破产。所谓破产,就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宣告无力偿还以及其后的清偿-保护程序。一般来说,宣告破产的个人在对债务进行有限度的清偿之后,剩余债务可以大部分免除,除了在个人信用和高消费上受到较严格限制之外,仍然可以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如果有灾民确实因为地震造成重大损失,资不抵债,同时也很难保证未来的稳定收入,那么破产制度本可以保护他们免于陷入永久背负巨额债务的艰难境地。但是,中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中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是被排除在破产法是适用主体之外的。因此,个人无法通过申请破产达到减免银行债务的目的。这就造成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免责,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没有重整家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