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创业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现将《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分行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个人借款人。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以上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均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指上述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个人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原则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掌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三)贷款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LPR+150BP,其中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LPR+250BP。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贴息
对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并按季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70%∶21%∶9%。
(五)创业类别
(六)申请材料(包括需向经办银行提供的材料)
1.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未婚可不提供);
(4)个人征信报告;
(5)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并其他申请贷款合伙人员身份证原件;
(3)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七)反担保措施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用以下反担保方式之一(采用自然人作为反担保方式的,由担保机构根据反担保人的实际收入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每1名自然人只能担保不超过2笔个人贷款。采用抵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办理):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联互保;
4.担保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包括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汽车、机械设备等);
6.有价证券质押(包括存单、债券、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免除反担保:
(1)近五年获得县级以上各种荣誉的借款人;
(2)信用乡村推荐的借款人;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4)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借款人;
(5)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为其所辖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
8.除以上反担保和免反担保方式外,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和免反担保方式。
(八)其他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申请人可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而非户籍所在地。
3.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者,可以用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企业营业执照可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按个人申请贷款。
5.专业合作社属特殊企业,它可申请合伙创业贷款,但不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
6.夫妻双方不能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夫妻一方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富秦家乐卡)外的其他贷款,另一方也不能申请创业贷款。
7.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申请贷款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合伙人可按个人贷款政策申请贷款,但必须提供合伙企业章程,以查其合伙人身份。
8.因企业停工停产原因导致下岗人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停工停产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执行。
(三)贷款额度、期限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贷款利率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执行,允许在LPR基础上浮动,其最高上限参照个人贷款利率上限,具体由经办金融机构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县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为70%∶21%∶9%。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与新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七)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1.当年新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可全部列入1年内新招用人员,其他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人数,由企业提供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及申请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凭证;
2.申请贷款的主体资格须是小微企业本身,而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多个公司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可以小微企业申请贷款。
3.小微企业贷款程序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流程,由担保机构推送至合作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不允许在非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4、小微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种社会保险中的任意一种保险,即可申请创业贷款。
三、连续扶持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自2018年3月27日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申请贷款程序
从2021年1月1日起,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即个人借款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全部使用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操作,特殊情况可在线下操作,但需附情况说明,各担保机构年线下操作率控制在年贷款笔数的10%以内。
(一)个人借款人线上申请操作程序:
2.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交信息进行核查。
主要核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路径是否准确(项目经营地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反担保人身份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免反担保条件等。
3.贷前调查(4个工作日)。担保机构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对申请借款人的创业项目和拟提供的贷款反担保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2)与借款人见面谈话。约见借款人,当面核验借款人的身份,了解其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了解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在谈话的同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借款人与调查人员共同签字。
(4)通过走、看、问,了解借款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前景,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6)对借款人提供资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补齐资料。
贷前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应提交贷前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是否贴息等方面的建议并签名确认。第二调查人如同意主调查人建议,应签名确认,也可提出不同建议。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担保机构要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实贷后管理,定期回访,到借款人经营实地了解贷款使用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7.贷款回收。经办银行作为贷款回收的主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进行催收,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担保机构要向反担保人进行催收,提醒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催收。
(二)企业借款人线上申请操作程序:
2.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交信息初步进行核查。
主要核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吸纳人员的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果使用基金担保的,还要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核查。
3.贷前调查(4个工作日)。担保机构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对申请借款人的创业项目和拟提供的贷款担保(反担保)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2)与借款人见面谈话。约见借款人,当面核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品情况、信用情况、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了解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在谈话的同时,要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借款人与调查人员共同签字。
(4)通过走、看、问,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前景,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6)对企业提供资料不全的,通知企业补齐资料。
贷前调查结束后,主调查人应提交贷前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是否基金担保等方面的建议并签名确认。第二调查人如同意主调查人建议,应签名确认,也可提出不同建议。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推荐。对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担保机构负责向企业申请人说明理由。
6.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担保机构要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实贷后管理,定期回访,到企业经营地了解贷款使用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真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
7.贷款回收。经办银行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借款人和抵押人进行催收,提示借款人筹集资金做好还款准备,提醒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督促企业按时还款。对贷款到期1个月仍未归还贷款的企业和抵押人,由经办银行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催收。
担保机构要主动公开上述办事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细化和规范业务经办各个环节,提升服务水平;督促经办银行简化程序,尽可能减少证明材料。要加强质量建设,定期开展数据和业务核查,完善内控机制,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贴息申请流程
(一)申请。经办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报送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提供资料:申请贴息资金报告、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六、其他事项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贴息力度,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七、合作金融机构的确定
县(区)合作的经办银行可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内自行选定,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八、系统数据维护更正程序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