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执行异议胜诉后,购房人可以起诉要求银行解除抵押登记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不良开发商,把已售出的商品房,在未告知购房户的情况下又抵押给银行换取抵押贷款,当贷款不能偿还时,银行就要通过实现抵押权(查封拍卖购房户的房产)以偿还贷款,而购房户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来对抗银行对房屋的执行,在执行异议胜诉后购房户可以要求银行解除抵押。
一、购房人可以起诉要求银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抵押
在执行异议中,当购房户购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2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购房户可以要求银行解除抵押的法律依据
1、购房户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的位阶高于银行的抵押权: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1条、第2条规定,在权利保护顺位上,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的权益优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那么就可以推断出购房户的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位阶高于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可以要求银行解除该抵押权。
2、支持解除银行抵押权符合民《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目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又不能摆脱该抵押权的束缚,所以《九民纪要》才规定: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同理,房屋买受人执行异议胜诉后,抵押权人(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实际已不可能实现,那么就应该允许购房人要求涂销该抵押权,以实现对涉案房屋的物权,这样才符合《民法典》合同编鼓励交易促进流通的立法目的。
3、要求银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抵押具有可执行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即法院判决要求银行解除抵押,银行可以执抵押权证(不动产他项权证)和生效判决书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抵押。银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司法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
三、其它
1、在此类案件中,银行抵押贷款之所以收不回,一般都与银行违规放贷有直接关系,要么银行审批者与开发商存在利益勾兑,要么对贷款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银行一定在贷款发放上有严重过错。购房户并不是涉案银行贷款的受益人,他们在银行取得抵押权之前已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他们善意第三人,如果用购房户的财产去抵偿银行的贷款损失,明显有失公允,所以,判决支持购房户要求银行解除抵押,更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的法制理念。
2、购房户要求银行解除抵押,并不是完全基于抵押合同的无效,而是根据购房户的物权期待权优于银行抵押权。同时如果购房户要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一般只有涉案贷款发放的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才会有充分的证据,否则购房户的举证责任会被无限加大,同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所以在购房户诉请解除银行抵押登记的诉讼中,可以不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