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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服务广大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予以印发执行。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规定通知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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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且未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2、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3、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购房金额的存储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发生额的存储余额;
5、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安置地上重新建房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建房金额的存储余额;以房换房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差价的,自取得付款凭证或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差价部分的存储余额;
6、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4)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的;
(5)按月偿还组合贷款本息的;
(6)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组合贷款本金的。
8、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及配偶因重病、大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铺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装修房屋的;
4、职工在现工作地已有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含现有房屋及五年内房产部门交易记录)的;
5、已成年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以父母名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6、贷款还款期内有连续逾期三期未偿还本息行为的,不予办理该年度的还贷支取;
7、夫妻双方在永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外地购房及偿还贷款本息的;
8、购房已贷款但所购房屋已出售或转让的;
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失去时效的;
10、缴存职工在永州市内工作调动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
名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则上本人办理,如遇特殊原因可由单位经办人代办,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代办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一)以缴存职工夫妻和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以上(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外,还应按照:
(1)购买商品房已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单位集资房的。
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房屋分配名单。
(三)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永州市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除参照(一)、(二)两种情形提供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至提取日止在当地缴交一年以上的五险一金其中一种的缴交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合同、开工证明照片、为房屋共有人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建房工程预算,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
(2)大修自住住房:房产证和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修房合同、工程预算单、开工证明照片、付款凭证。
(五)因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调换的。
拆迁公告、安置协议、付款凭证或房产证。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现房做抵押的,还贷提取两期后需提取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须提供贷款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及办证费用票据;
(2)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须提供贷款购买的房产证原件及办证费用票据;
(3)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购买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借据、上一年度至支取日不少于12期的银行还本付息明细(银行还款对账单),下一年度还贷提取时,只需提供上年度提取时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支取单回执和银行打印的至支取日不少于12期的还本付息明细(银行还款对账单);
(4)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契税完税凭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收据)、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和借据、银行还款明细及贷款结清证明,应在结清贷款后六个月之内办理;
(5)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结清组合贷款本金的须提供:贷款购买的房产证及办证费用票据。
须提供租房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租住证明和房租以房产部门或单位备案鉴证的租赁合同确认;家庭收入证明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工资总额口径核定的职工年收入证明确认,每年12月办理一次支取。
(八)退休的。
须提供退休证或已批准的退休审批表。
(九)出境定居的。
须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十)调离永州市到外地工作的。
须提供调令或商调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继承人提取须提供:继承协议(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2)单位经办人代办: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开户行及帐号。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本人及配偶因重病、大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遭受重大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医保部门结算发票和夫妻关系证明;
(十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被辞退或开除且未在永州市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永州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永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对象
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配偶以及与缴存人在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来我市购买住房的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停缴记录。
2、个人征信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有关审批、证明文件及首付款凭证。
4、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等手续。
三、基本资料
借款人需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住房公积金卡、工资卡、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及配偶近期1寸彩照1张,如用他人房产做担保还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
为加强购房真实性审查,统一贷款申请凭证,其中现房贷款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发票;期房贷款的,提供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①已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共有产权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的证明资料。
②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单位经济适用房
需提供购房合同、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购房职工花名册(单位出具)、首付款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3)建房
提供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建房则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规范建房贷款金额,对建房贷款,根据造价部门公布的建房成本价格乘以300平方米(低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再加上土地价格合计计算支取和贷款总金额。
(4)大修
提供房产证及所在地县(含)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及鉴定发票。
(5)拆迁安置
提供拆迁公告、安置协议、建房手续或购房手续。
五、贷款种类
(1)现房贷款:借款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提供另一套房产做抵押的贷款或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并用其做抵押的(二手房)贷款。
(2)期房贷款: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约楼盘购买自住住房,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人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并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按揭贷款。
(3)质押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4)组合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交行、建行、工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总称。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申请贴息,贴息额度为商业按揭贷款正常还款利息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借款人逾期还款所支付的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六、贷款额度
七、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但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长5年(含5年)。
八、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按新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现执行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的)的年利率为4.0%,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
九、贷款流程
提供咨询——受理申请——资格(资料)审查——抵押物评估——贷款审查和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办理担保——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十、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及担保公司专业担保等。其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做质押的必须是2人以上(含2人),质押的比例为1:1.43倍,用有价证券、存单等凭证做质押的不得超过票面价值的90%;阶段性保证由开发商缴交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借款人应办理贷款反担保,由担保公司对其贷款提供全程担保。
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十一、贷款资产管理
十二、贷款档案管理
十三、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法。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十四、法律责任及处理
(一)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2、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即逾期还款;
3、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5、违反本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按约完成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3、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4、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值偿还贷款本息;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限制办理支取还款,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7、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担保权或质权。
十五、差别化政策
1、抑制投资投机性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对缴存职工夫妻双方都在永州工作到外地购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实行可提可贷政策。借款人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后再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3、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缴存职工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提取或申请贷款只能享受其一。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5、调整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标准。即:购买首套90m2(含)以下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为20%,90m2以上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为5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期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此标准执行。
6、调整月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测算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7、推行组合贷款。对因可贷额度测算未达到借款人申请金额的期房贷款,联合商业银行发放组合贷款以满足借款人资金需要。
8、实行属地贷款。为方便缴存职工,缴存地和购房地不在同一城区的,借款人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也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9、完善限贷认定标准。由于2006年前公积金贷款和支取金额少,对这部分记录不统计到贷款次数和“几套房”认定范围内,扩大可贷人群。
十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政策和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