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盟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近24个月内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含贷记卡)有连续4期及以上逾期或近12个月内有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
2.贷记卡账户由于涉案原因被冻结,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后一事一议;
3.在住房公积金还款期内出现连续6期逾期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之日前溯5年内出现连续4期逾期、2次连续3期逾期的,借款人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4.逾期助学贷款不计入信用不良范围。
(二)我盟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人有上述借款人信用条件中1-3情形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贷款当前存在逾期;
2.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3.单笔贷款近48个月内存在连续超过6期逾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4.近24个月内有以资抵债记录;
5.单笔贷款存在累计超过24期逾期;
6.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
7.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税及偷、漏税行为。
贷记卡逾期记录不含年费、卡费原因形成的逾期,需借款人提供贷记卡金融机构书面说明。
四、贷款审核、审批及发放
(二)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三)对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代房产、不动产部门及时与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及时发放贷款。
1.提供售房单位付清房款凭证的,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2.未付清房款的:①贷款资金70%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30%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②借款人自愿将贷款资金的30%部分转给开发商的,需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告知及承诺书》中明确资金走向“全部转给开发商”。否则,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五)非开发商统一牵头、借款人个人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全额转入借款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07贷款担保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选择抵押、保证、质押三种方式中的一种对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
一、抵押担保:即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进行担保。
(一)借款人需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的自住住房现值全额进行抵押;借款人是我盟灵活就业人员的,还需增加一名我盟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职缴存职工为保证担保人,在贷款还款期内该保证人只可更换不可撤销;
(二)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借款的我盟灵活就业人员,所购自住住房是商住两用房的,可用所购商住两用房现值全额进行抵押,也可用经评估的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拥有产权的有效房产现值全额进行抵押;
以上房屋抵押年限均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三)住宅用地房屋使用年限:钢混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40年;商业用地房屋使用年限:不分房屋结构类型,一律为40年;
(四)抵押房产现值
1.新建自住住房: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认定;
2.二手房:二手房成交价高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以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二手房成交价低于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该房屋总价款的,借款人可选择以二手房成交价或评估价认定购房总价款;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每平米2000元认定;大修自住住房按每平米1500元认定;
4.回迁安置房:依据理顺为商品房手续后所交纳的房屋价款进行认定。
二、保证担保:即由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进行担保。
(一)保证人条件
1.保证人需为我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有代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的在职缴存职工;
2.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为正常状态,且保证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余额合计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含贷记卡分期及网络贷款)、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各类金融机构贷款进行保证担保;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人可是1名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或不超过3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可是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各1名或不超过3名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保证人全部是企业单位在职缴存职工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低于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的70%(含);
4.保证人剩余工作年限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30年;如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则不受剩余工作年限的限制。保证人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人权利责任义务
4.借款人连续4个月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仍未结清贷款本息的,保证人需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且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有权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代偿。
(三)更换或撤销保证人
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更换或撤销保证人;更换后的保证人或撤销后剩余的保证人需符合本《告知书》“保证人条件”有关要求并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更换的保证人1年之内不得为同一笔贷款再次进行保证担保。
三、质押担保:即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担保。
(一)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额。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保管;
(二)质权人要与出质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质押担保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质物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变更担保方式
(一)采用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可随时申请变更为抵押担保方式;变更为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必须要用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方式借款所购置的自住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二)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可随时申请变更为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保证人、出质人、质物需符合本《告知书》“保证人条件”及质押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变更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方式时,借款人需填写《申请审批书》,经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变更担保方式后的《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
(四)当偿还的住房公积金借款本金≥住房公积金装修借款本金、且剩余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额≤所抵押房屋价值的80%时,借款人可以申请退出装修借款抵押房产、保证担保人或质物。
08贷款偿还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方式或等额本金方式,从贷款发放次月起、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借据》所载借款发放日之前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
一、协议划扣还款: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从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银行卡中按月划扣还款,借款人要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还款银行卡。
二、按月冲还贷:借款人使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按月冲还贷。
当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剩余还款期数)≥月还款额时,可申请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按月冲还贷。
三、部分还款:正常还款1期后,签订《提前部分还款确认书》①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进行部分还款②部分还款额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办理部分还款后,减少借款人月还款额③部分还款后,按月冲还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留足3个月的还款额。
四、结清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①借款人可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贷款余额的,不足部分可用现金补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于贷款余额的,可提取账户清贷后余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五、在约定还款日前进行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的,按照
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
六、以上“按月冲还贷、部分还款、结清贷款”三项贷款偿还业务及更换个人还款银行卡业务,均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蒙速办APP及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理。
09贷后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还款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为加强贷款逾期管理,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做好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信用情况记录和以下工作:
(一)对逾期1期的贷款:在贷款逾期发生5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对逾期2期的贷款:通过律师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三)对逾期3期的贷款:工作人员或律师上门当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抵押担保贷款的,实地调查抵押房产;
(四)对逾期4-5期的贷款:工作人员或律师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当面催收或沟通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保证担保贷款的,从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代偿;
(五)对逾期6期及以上或近24个月内出现2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贷款:及时起诉至人民法院,采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三、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死亡的,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要立即采用以下措施:
(一)联系其法定遗产继承人。继承人继续偿还借款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继承人无能力偿还借款的,与继承人协商后,将原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其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并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财产保全和实现抵押权;
(二)无法定遗产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时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进行诉讼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应诉的,拍卖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
10其他
一、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借款时交纳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承担。
二、抵押人要及时配合开发商办理房屋出证和正式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账户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贷后超过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六、借款人虚假手续套贷和在借款存续期间出售抵押房产的,按照《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告知书》有关事项的,由住房公积金服务机构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