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十六条、《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对象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至少应当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不含补缴,账户状态正常,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情况良好,原贷款银行对提前全部还款无异议。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省直中心信用审核标准。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结清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
(七)借款人申请转按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八)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借款人与他人进行房产置换的;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四、贷款金额及年限
(一)可贷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贷款N倍数根据省直中心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
配偶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内停缴,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二)贷款比例
最高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成交总价(不含精装修部分)的80%、所抵押房屋评估价的80%、原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三者之低值。具体贷款情况如下表:
申贷房为第几套住房
第一套房产是否有商贷未结清
非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限购地区可贷比例
利率上浮情况
1
/
80%
2
40%
10%
是
70%
限购区域为长沙市五区、望城区、长沙县。
(三)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30年,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男性65岁,女性60岁,女性处级以上干部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可贷到65岁,须提供职级或职称证明材料)。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五、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签署借款合同时须核对原件。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1份
省直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
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户籍章复印清晰。
4
借款人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6
夫妻双方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各1份
借款人及配偶出具长沙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情况证明。
7
拟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或《房屋产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权证正反面复印,须含户型图复印件。
8
拟抵押房产未设定居住权承诺书原件
产权所有人出具
9
还贷卡复印件
还贷卡须为一类借记卡(光大、交通与建设银行任选一家)。
10
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11
二手房交易契税凭证复印件
二手房银行按揭贷款的提供
12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
13
原贷款银行还贷卡复印件
阶段性担保与代办服务方式提供
14
原贷款银行近一年还款流水和剩
余本金清单原件
加盖银行业务章,还款流水应当体现本金和利息。
15
借款人或配偶在其他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资料
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一年缴存流水、基本情况表,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
16
住房贷款合同及购房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提供。
六、办理流程
个贷申请→房屋查勘→审批签约→办理抵押→发放贷款
省直中心和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房屋查勘。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配偶)到省直中心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商转公)专区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借款人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1.自主办理方式
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银行住房贷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原银行贷款房产抵押,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原件交至友谊路营业部,担保机构领回抵押权证收押后,省直中心发放贷款。
2.其他房产抵押方式
拟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产未出不动产权证书且不属于拆迁范围的,可用本人或配偶名下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设定抵押。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向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10%的保证金,持拟抵押的房产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省直中心领取抵押权证核验后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借款人把原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借款人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
3.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
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商转公贷款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协议》,向其交纳代办服务费、贷款额10%的保证金,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担保机构向省直中心出具担保函,省直中心放款至资金监管账户,担保机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原商贷还款账户,协助借款人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并代为办理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退还个人保证金。
七、贷款提示
(一)借款人未与省直中心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前,不得提前自行结清原商业银行贷款。
(二)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社平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须借款人本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四)所申请贷款的商品房属精装修房的,装修款不计入总房价,也不能申请贷款。
(五)借款人离婚2年内再购房申请贷款的,现有房产情况按离婚前家庭房产计算,为了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的,省直中心不予认定。
(六)贷款房产不属与他人(非配偶)共有产权住房。
(七)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只允许保留一个正常账户。
八、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
1.友谊路营业部(二手房、商转公仅此网点受理)
地址: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1楼门面
2.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
地址: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九、收费标准
1.房屋查勘调查由担保机构免费服务。
2.自主办理方式:不收费。
3.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方式:阶段性担保和代办服务服务费,按贷款额的1.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