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抵押权成立前必须登记,登记本身就具有公信力,如果债务人不清楚何时到期,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抵押房屋可以按照协议进行处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抵押权人不能处分抵押房屋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抵押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住房抵押权实现的高效率,既方便了抵押权人,又不妨碍抵押人,简化了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当然,如果抵押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存在和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有下列两种情形:一是物上的保证人避免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抵押物,以代替债务人清偿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二是,物的担保人不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致使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丧失抵押物。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在清偿范围内消灭,但物上的担保人遭受损失。为了平衡二者的关系,保护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物上保证制度,即物上保证人在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担保法》没有对第一种情形作出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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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李轩毕律师,男,43岁,中国政法大学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执业证号:15224201710452435,法律理论知识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服务范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与代理(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行政诉讼(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为客户发律师函,代写各类法律诉状和文书。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