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主借款人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含单身职工)为州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贷款具体可以贷多少?
根据购建住房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缴存情况和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取五个公式的最小值:
1、购建住房总额—首付金额。二手房交易若存在购房合同价、契税计税价、增值税发票计税价、产权证注明的取得价等不同总价的,取最小值认定购建住房总额;
2、购建住房总额×80%—该购建住房行为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
3、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0倍;
4、以所购二手房抵押的,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抵押房产价值×70%。5、申请贷款的首月还款本息合计不得大于家庭月收入的50%。家庭月收入按照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减去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同期银行负债月还款额计算。
三、贷款期限怎么计算?
四、贷款需要带什么资料?
(一)共性资料
1.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婚姻状况资料、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内)。
2.主借款人用于还贷的银行卡
账户必须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邮储银行、湖北银行或农商行开立的一类银行账户。
3.共同借款人关系认定资料
借款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购房人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配偶也必须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整笔借款负责。共同借款人账户状态正常的,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住房需求,以下资料中房屋用途必须明确为“住宅”,购房用途为“商业”、“商住”、“公寓”、“别墅”等其它用途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自住住房
已婚的借款人因所购房屋为一方单独所有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包含夫妻双方。
(1)购买一手房
1年以内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的,需留存原件)。
(2)购买二手房
1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免征的,提供免税资料)、增值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
1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需按贷款用途选择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上翻建自住住房
《不动产登记证》、1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
《不动产登记证》、1年以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工程进度达50%,确认大修属实。
(4)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乡镇政府部门1年内的批准手续。
1.质押担保
所有担保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资料。
2.现房抵押担保
(1)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资料;
(2)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我州是否支持异地贷款
暂不支持湖北省外异地贷款,湖北省内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襄阳、随州、十堰、神农架林区除外)。
六、公积金账户余额能否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的保留金额只能在贷款一次性结清时抵扣,贷款对冲申请办理后账户中缴纳的公积金则可按月划扣(贷款对冲申请办理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操作)。
七、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能否增减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离异的,在贷款结清前,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允许变更产权信息,但不得减少共同借款人(放弃产权方仍然必须承担债务)。
八、贷款办理后可以调整贷款年限吗?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申请时无逾期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可在非还款日持本人身份证向贷款地办事处(营业部)提出申请贷款缩期业务,也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但不能延长贷款年限。
九、质押担保能否解除
贷款担保方式为纯质押,若解除该担保人后,剩余公积金质押总额(账户余额与担保金额取最小值)大于等于贷款剩余未还本金,经其他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出申请解除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