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客户刘小姐的咨询,其表示父亲与母亲生前在广州公证处立下了共同遗嘱,明确百年之后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刘小姐一人继承,现父母都已过世,刘女士持父母留下的公证遗嘱想要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父母遗留房产继承登记的手续,得到的回复却是刘女士不能证明这份遗嘱是父母留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不能单方凭经过公证的遗嘱办理继承登记,必须有其他继承人一起到场办理。
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立遗嘱人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遗嘱包括以下几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为何刘女士不能凭经过公证的遗嘱单方办理继承登记?
专业分析
实际上,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对于持有公证遗嘱的继承人,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实可以受理其单方要求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申请,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经过一定的公告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就可以向其核发不动产权证。为什么《民法典》施行以后却不能再单方办理了呢?我们看一下旧《继承法》和新《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规定的对比。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新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种类遗嘱的效力。这就不难理解为何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即使提交了经公证的遗嘱,仍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对该公证遗嘱进行确认。毕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窗口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虽然确经公证处作出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性没有问题,但无法判断这是否为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最后一份遗嘱。
刘女士如何办理继承登记?
律师答疑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目前刘女士办理父母遗留给其的房产之继承登记(房产转名)手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完成:
一是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机关的继承公证书以及房产产权证、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二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房产产权证、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三是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凭遗嘱、房产产权证、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外,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宏力律师专注处理房产法律案件多年,在实务中对于房产继承案件的处理经验丰富,其实很多继承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像本案委托人刘女士一样,其相对方都是家人,往往在维护家人亲情关系还是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间两难,但事实上继承纠纷案件属于家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并不会对家人的名誉或者征信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像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房产市场价值颇高,房产产权对每个人来说都应当具备经济效益,将问题遗留给下一代处理会更加麻烦。解决房产继承问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诉诸法院只是最后的途径,通过代理律师沟通和谈判,继承人之间和平解决问题的也不在少数。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知识和多年经验竭尽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不负每一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