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后的法律博弈代书人继承权遗产继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尤其是涉及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时,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订立程序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过程等要素都至关重要。本案围绕A号房屋中陈某旭的遗产份额继承问题,陈某杰与陈某力之间的争议充分展现了在代书遗嘱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判定遗嘱的有效性,进而确定遗产的归属。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陈某刚与王某思育有陈某力,后陈某刚与张某伊再婚,生育陈某杰、陈某坤和陈某旭。陈某刚于2006年1月1日死亡,张某伊于2011年7月1日死亡,陈某旭于2022年1月16日死亡,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房产情况

A号房屋经调解及法院裁定,由陈某力占10%份额、陈某坤占30%份额、陈某杰占10%份额、陈某旭占50%份额,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陈某杰、陈某坤请求判令位于A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50%份额由陈某杰继承所有。(注:陈某坤虽为原告,但从后续内容看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许是配合陈某杰起诉等,此处先按原告诉求表述)

(二)理由

陈某杰称陈某旭自幼残疾,父母去世后由其照顾生活,陈某旭于2017年12月20日留有代书遗嘱,将其在A号房屋中的份额及名下剩余钱财全部给陈某杰个人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份额归自己继承。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陈某力答辩

认为陈某坤起诉自己不合法理,怀疑其真实性,称自己和陈某坤都是合法继承人,陈某坤可放弃继承权但无理由起诉自己,且陈某杰未提交陈某坤放弃继承的证据,同时表示希望调解解决,愿意少分。

五、法院查明事实

2.A号房屋的产权份额确定及变更登记过程清晰,经调解与裁定,各继承人份额明确。

3.陈某杰主张的代书遗嘱情况:代书人为杨某方,见证人为养老院护理人员于某聪,立遗嘱地点在老年公寓。遗嘱内容明确表示陈某旭将其在A号房屋的份额及剩余钱财给陈某杰。陈某杰提供了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录像显示陈某旭对遗产处分有清晰表述,代书人向其宣读遗嘱后其表示认可并签名按捺手印。同时,陈某杰提交研究所于2017年出具的《精神状态检查报告》,证明陈某旭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

六、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顺序与陈某旭的继承人范围确定

1.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旭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已不在世,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陈某力、陈某坤、陈某杰继承。

(二)代书遗嘱的效力判断

1.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陈某杰提交的陈某旭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杨某方、见证人于某聪在场见证,遗嘱内容明确,且有录像光盘记录整个过程。录像显示陈某旭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遗产处分有自主意识,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代书人宣读遗嘱后表示认可并完成签名按捺手印等程序。

3.陈某杰提交的《精神状态检查报告》进一步佐证了陈某旭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陈某力主张陈某旭心智不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综合来看,该代书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应属合法有效。

(三)遗产份额的归属判定

基于上述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陈某旭在A号房屋中享有的50%所有权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由陈某杰继承。

七、裁判结果

位于A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50%所有权份额由陈某杰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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