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亦有放弃继承的自由,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法律问题仍值得讨论。
《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中表述为“反悔”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中表述为“翻悔”。)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可以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何谓“具体理由”。因此,本文结合近期司法案例试就该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法院不承认放弃继承权的反悔(翻悔)案例
法院承认放弃继承权的反悔(翻悔)案例
①(2021)浙0291民初2514号判决书:因继承人放弃继承系基于特定的家庭事务安排,而义务方不履行特定的义务,故法院对放弃继承的翻悔予以承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其另案代理人陈述放弃被继承人存款的情况下反悔,一审法院结合其年龄、身体状况、其他子女赡养等情况综合认定仍享有继承权亦无不当。
③(2018)辽0302民初5989号判决书: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翻悔,其他继承人接受的,法院可对放弃继承的翻悔予以承认。
法院认为:李某2在做出放弃公证三天后翻悔,并将自己签字的所有文件及公证书撕毁的行为说明其放弃后很快翻悔,有可能放弃的决定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到张某在得知李某2翻悔后又将自己的公证书交给李某2撕毁,说明双方当时对李某2放弃继承翻悔已接受,加之本案涉及的遗产数额较大,在扣除张某拥有的夫妻共有份额后,李某2仅获得遗产1/4份额。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本院对李某2放弃继承翻悔予以承认,李某2应继承李德宇的遗产。
综合上述司法案例可知,实践中法院对放弃继承反悔(翻悔)的具体理由把握较为严格,但该理由绝非单一的,《继承编解释(一)》第36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中的“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因放弃继承权人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只要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将难以生存;或者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其他继承人接受的;亦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系基于特定的家庭事务安排,而义务方不履行特定的义务等明显合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均可承认其反悔(翻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