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为本人的父亲(配偶、母亲、儿子、女儿),已经于×年×月×日在××医院因病去世。我父亲生前遗留的财产如下:
1、坐落于北京市××区某某×号楼××层(房产证号:)一套;为李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李某名下的××××驰轿车,车辆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牌号为闽D××××××,为李某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若全部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底册等);
4.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凭证(如不动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等);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父母还健在的时候,能放弃对父母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吗?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人应该在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如果公证书尚未作为确认继承的依据在有关部门实际使用,房产并未过户,财产未进行分割处分,而其他继承人也同意的,那么放弃继承人可反悔。
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的,就需要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实际处理中,一般的处理意见是: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实践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不是一次性发现,继承人可能对遗产状况存在认知错误,且为避免有法定继承人隐瞒遗产的情况,一般建议继承人就具体的遗产作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实践当中有个别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配偶认为放弃继承权,侵害了其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我认为,在遗产分割阶段,继承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放弃或继承遗产,只有该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遗产份额分割完毕),继承人的配偶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认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而非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身份性权利,与配偶无关,只有当遗产分割完毕,继承权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才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放弃继承,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替他们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