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原件;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事档案等)、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999号高新政务中心(F6项目高新之窗大厦)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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