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正式揭牌!附办证指南...

陈溪华在致辞中表示,松山湖办证点的成立,切实解决了园区企业群众办理公证手续不便的问题,填补了园区公证服务职能的空白,将便民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落到实处,也为企业和重大项目发展营造安定、和谐、有序、法制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东莞公证处松山湖办证点设有

保全证据室、洽谈室、办证室等功能室

主要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

运用流转、权利救济、

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

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护航企业发展

同时为人民群众处置财产、确认权利、

维护权益等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

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办证点都有哪些业务?

多久能拿到公证书?

别着急

跟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业务范围

服务窗口目前主要以受理

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那么

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一、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法定监护、户籍注销、未做过户籍登记)、曾用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住所地(居住地)

1、出生

2)父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有去世的,提供去世方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出生证明(原件)

4)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5)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6)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2、生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非户籍地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根据公证书使用地的要求提供大一寸照片若干张(公证处留底一张)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3、死亡

2)提供死者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其它可认定死者死亡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判文书(原件、复印件)

3)死者生前的证件(如有)

4)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身份

4.1国籍

2)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2.法定监护

1)申请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被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被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提供其它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非婚生子女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可以证明申请人具备监护资格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4.3户籍注销

2)死亡注销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迁移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3)反映申请人和死者关系的文件原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4.4未做过户籍登记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未做过户籍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5曾用名

2)曾用名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已经做曾用名登记的,则此项可免)

3)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4.6有(无)犯罪记录

2)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或曾犯罪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如法院的裁判文书)

4.7住所地(居住地)

2)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提供可以证实申请人居住地地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经历、学历、学位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经历证明(原件)及佐证文件,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职务(职称)、资格

1、职务(职称)

2)可以证实申请人职务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2、资格

2.1法人资格

1)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2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负责人亲自申请,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则提供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3职业资格

2)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1、婚姻状况

2)已婚(初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丧偶未再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2、亲属关系(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除外)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五、证书、执照

2)需公证的证书、执照(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护照、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收养登记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文本相符

2)需公证的文本(原件、复印件),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读证明、成绩证明、存款证明、在职证明、派遣函、体检表、健康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纳税情况、公司章程、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七、委托(一般事务性委托、购房委托、售房委托、子女监护委托)

1、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不用到场)

委托事项涉及购买不动产的,提供认购书、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拟购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准确的购房地址等信息

委托监护子女的,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若干份(公证书留底一份)或由公证处代拟委托书

4)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九、赠与(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

1)赠与人和受赠人亲自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办理赠与书仅赠与人到场办理即可、办理受赠书仅受赠人到场办理即可);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未婚、离婚、丧偶证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

3)赠与物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物涉及集体所有的(如农村宅基地、村、居民股权),应提交该集体组织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4)赠与物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5)赠与合同、赠与书或者经公证的受赠书若干份或者由公证处代书;

十、合同、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施工合同)

1、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2)子女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出生证(原件、复印件)、若为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提供结婚证、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

2、村(居)民住宅转让协议

1)转让方(夫妻双方)带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民政局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未婚、离婚、民政局查询的离婚协议书、丧偶、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生效证明等证明)

2)受让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转让的住宅涉及宅基地的,受让人须是本村村民;

3)转让的住宅涉及宅基地的,应提交该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意见参考格式可到我处网站下载)

4)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只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有地上建筑物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可到我处网站下载)

5)国土局、房管局查询的土地或者房屋无抵押及其它权利受限制的证明

6)协议书若干份(公证处须存档一份)或者由我处代书

7)公证处经审查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留学生与经济保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如为亲属关系的)

3)经济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若干份(公证处须存档一份)

十一、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指纹、签名式样、印鉴式样)

1)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办理印鉴式样的,提供印鉴,办理公司印章式样的,提供公章的备案证明

十二、继承

1、法定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资料复印件;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6、)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7)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8)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事项

2、遗嘱继承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5)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6)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7)合法有效的遗嘱;8、)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3、小额遗产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户口本可以反映亲属关系的,则此项可免)

2)5万元以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保险、证券、基金账户总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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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办证流程

一、咨询、取号

需要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可通过:

二、审查、受理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六)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受理公证员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告知申请人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在办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好《谈话活笔录》,由申请人在人在《公证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谈话笔录》、《告知书》上签名并捺指印。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缴纳公证费。

三、审批

承办公证人员起草完公证书,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决定是否出证。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审批准予出证;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审批准予出证;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退回办证人员补充。

四、出证

收费标准

公证费收费标准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包括松山湖、莞城、东城、南城、寮步、石排、石碣、石龙、麻涌、洪梅、高埗、万江、中堂、道滘、望牛墩、茶山等镇区的国内民事、经济及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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