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有效。根据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知,自然人放弃继承的规定新旧法律规定原则一致。即,需要对外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因赵先生的父亲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赵先生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其通过公证方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回答:不可以。
首先,依据民法法理,放弃继承权行为作为自然人单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作出不需要任何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自主独立即可做出。同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附条件,属于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形成权,一般自意思表示做出时即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所以,除非存在法定的受骗、受胁迫等情形,否则,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告生效,不存在撤销权适用的可能。
其次,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可知,继承人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讼时,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能否得到支持,一般是由法院对翻悔事由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判断后以司法裁判来决定是否认可放弃继承的效力。
问题:赵先生撤销放弃,其他继承人也表示同意其参与继承分配,是否可以?
回答:可以。
目前,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又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其他继承人表示同意其参与继承的情形,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放弃后翻悔,明显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应当支持。
综上,无论继承还是放弃都应以诚信为本,应谨慎考虑,慎重作出选择,有时看似简单的财产问题,实则包含了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