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这个困扰独生子女多时的问题,中院君觉得是有好好讨论的必要了。
一、“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过户难”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过户难”真的是因为七大姑八大姨之类的亲戚太多不好找或因父母未留遗嘱发生转继承等情形造成的吗?
但大家有没有意识到一个问题:凭什么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要提供公证证明?
二、为啥房产继承过户要公证?房管局这么说
房管局的童鞋可能会搬出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说:你看,《联合通知》规定: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所以,在继承人拿不出公证书的情况下,房管局不给办理过户,天经地义嘛。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
三、不公证不给办过户?法院这么说
然而,对于房管局“不公证就不给办过户”的“横规矩”,法律早就说了“不”。
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
多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多起“继承房产须公证”的案件中,早就明确认定,公证不是继承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继承房产转移登记无需公证,并以此进行判决。
四、公证不是过户的必要条件法律这么说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则要求,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
2016年1月1日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3款更是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都没了,“不公证不给办过户”的“横规矩”怎么可能不作古?看到这里,相信聪明如你已经知道父母房产继承过户遇阻时该咋办了?
没错,各位独生子女,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以无公证证明文书为由拒绝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登记的房管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房管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拒办房屋过户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就涉案房屋为你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