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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遗嘱及其分类
共同遗嘱何时生效不仅仅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的法院所出现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1、针对指定型共同遗嘱:
2、针对混合型共同遗嘱:
(1)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共同遗嘱应当在双方均去世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指定型共同遗嘱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双方均去世后生效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若一方变更或者撤回的,则涉及已去世一方的遗产部分生效,即部分生效
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定为双方均去世后生效
若一方变更或者撤回的,则涉及已去世一方的遗产部分生效,即部分生效
(2)如果后去世一方变更或者撤回共同遗嘱的,此时,为了按照共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处理其遗产,共同遗嘱部分生效,先去世一方的遗产部分按照共同遗嘱的约定予以继承。
三、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回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遗嘱所立的部分内容或者撤回整个遗嘱的内容。在立遗嘱人均在世的情况下,经各方立遗嘱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是否有权单方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呢?对于相互型的遗嘱,由于一方去世后遗嘱即生效,不存在变更或者撤回的问题。而对于指定型共同遗嘱和柏林式遗嘱,在一方去世后,仍在世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内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理解。
(一)共同遗嘱变更和撤回之理论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提到“关联性”,但是在其规定中提到:“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此,北京市高院参与起草的法官针对该《解答》所撰写的权威解读中提到:“关于夫妻一方能否撤销自己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多数意见认为,应当区分遗嘱内容是否不可分割、相互具有牵连性而定...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后,由于相应的遗嘱已实际执行,另一方撤回相互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主要理由是:共同遗嘱属于死因处分行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共同遗嘱制度中,赋予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的同等的撤回遗嘱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而且符合夫妻双方可推知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当配偶一方去世后,同等撤回遗嘱的权利状况消灭,若再赋予生存配偶一方的撤回权,不仅有违夫妻双方关于遗产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等价、公平的民法原则。”
(二)共同遗嘱变更和撤回之司法判例
综上三起案例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在一方去世后,仍在世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撤回遗嘱,主要的裁判规则是:(1)有约定,从约定。如果立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明确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者撤回共同遗嘱的,法院一般会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从而否定后去世一方的变更或者撤回的行为。(2)在双方没有约定变更或者撤回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法院一般会基于遗嘱自由的原则,认可后去世一方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共同遗嘱中仅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但不能变更已去世一方财产部分的内容。
后去世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或撤回共同遗嘱之判断
无论是指定型共同遗嘱还是混合型共同遗嘱
(1)有约定、从约定。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基于遗嘱自由原则,法院认可后去世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共同遗嘱中仅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3、王葆莳:《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力》,《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806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9632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122号民事判决书
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终520号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281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再146号民事判决书
1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319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