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于1919年,有子张甲和张乙。自2001年丧偶后直至病逝,张某除随张甲生活两年外,主要由张乙负责照顾、护理。2005年后,张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12年年底去世时,张某留下遗产为个人房产一套。该房款原由张乙支付,市价约10万元。张甲因遗产分割问题与张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不同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打印遗嘱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虽非张某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时张某已年逾九十一,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书面文书经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或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的惯常方式,涉案打印遗嘱经张某签名后,应视为张某的自书遗嘱。张某对该打印遗嘱签字确认的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这表明该打印遗嘱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涉案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且有效,可以排除1991年在先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打印遗嘱并不属于法定型的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而是没有类型化的其他遗嘱,可以类推适用自书遗嘱的规定,但其效力位阶明显低于法定型遗嘱。本案中,1991年的“笔”书遗嘱属于法定型的自书遗嘱,其内容真实、合法;而2010年的打印遗嘱属于非法定型,两者相比,应当适用法定型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认定1991年自书遗嘱继续有效;相应地,不再考虑2010年打印遗嘱的在后优先性和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法官回应】
????应比照书写遗嘱来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遗嘱人在生前合法处分自己的遗产等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继承法规定其必须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即,基础要件——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自由;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真实且合法;形式要件——遗嘱符合基本形式要求。
????再次,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自书遗嘱;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
????4.2010年的打印遗嘱设立时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自由不能确定。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醒和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不受外来不法干预)。本案中的打印遗嘱设立时,如前所述,张某已高龄九十一,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且丧失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仅凭原告的单方陈述也不足以证明张某的神志清醒,因此,虽然理论上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当时并不具备应有的遗嘱能力。尤为重要的是,原告主导了这份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张某不是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如口头表达或简单书写等方式来与律师交流,而是仅仅对他们的询问作点头示意,这都表明当时的张某根本不具备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所必需的身体条件和精神状态。事实上,打印遗嘱主文何时形成,如何形成,遗嘱人有无进行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与该遗嘱内容是否一致,其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是否受到胁迫,等等,都存在重大疑点。
????综上,2010年打印遗嘱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不能排除法定型的1991年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应按1991年的自书遗嘱内容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巫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