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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作为一种有效的遗嘱形式,无需法院事先确认即可成立,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自书遗嘱是遗嘱人根据个人意愿,依法处分其死后财产的一种方式,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继承案件中,自书遗嘱作为证据,需要法官审查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决定是否采纳。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通常承担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并注明日期。
遗嘱笔迹因缺乏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无法鉴定,且有证据表明一方持有必要的对比样本但拒绝提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定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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