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详析:共同遗嘱涉房屋继承,子女不配合纠纷案例》原告继承权情人银行卡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家庭关系的复杂性、遗嘱的有效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继承争议,孙某文、孙某杰与孙某君之间的纠葛充分展现了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各方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争取自身权益。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孙某辉与周某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孙某文和一子孙某杰。孙某君系孙某辉妹妹孙某霞之子,其户籍于1980年7月迁入北京,并登记为周某洁之子。周某洁于2021年9月29日去世,孙某辉于2023年1月离世。

(二)房产情况

孙某辉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该房屋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请求判令孙某文、孙某杰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理由

孙某文、孙某杰主张,被告孙某君虽登记为周某洁与孙某辉之子,但实际上是孙某辉妹妹的长子,本名周某强。因当时考虑其获取北京户籍以便于找工作,在周某洁户籍迁移入京时将其作为长子身份一并迁入。而被继承人周某洁的生养死葬全部赡养义务均由原告完成。并且,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表明一号房屋在夫妻双方离世后应由孙某文、孙某杰继承。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孙某君答辩

孙某君辩称,涉案房屋作为周某洁和孙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周某洁的遗产,他与原告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他认为孙某辉伪造遗嘱,已丧失继承权,故应由原告孙某文、孙某杰和他共同继承,且他应占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他指出起诉状中未提及遗嘱,且遗嘱存在涂改及周某洁名字差异等问题,应由持有遗嘱人对遗嘱真实性进行举证证明,而鉴定未能进行是因为原告的原因,所以本案应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五、法院查明事实

1.孙某辉与周某洁的家庭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如上述背景所述,孙某君户籍迁入情况也已明确。周某洁于2021年9月29日去世,孙某辉名下有涉案一号房屋。

2.审理过程中,孙某文、孙某杰与孙某辉提交一份遗嘱。遗嘱表明立遗嘱人为孙某辉,内容提及户口本上长子孙某君实际为妹妹之子周某强,未与他们共同生活且很少来往,一号房屋及财物在一方先走后由另一方处理,二人都离世后由长女孙某文、次子孙某杰继承。该遗嘱由孙某辉书写内容、签名、日期并按手印,周某洁也在下方签名并按手印,日期为2013年x月x日。

3.孙某君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孙某辉伪造且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并申请对遗嘱中周某洁的落款签字进行鉴定。孙某文、孙某杰提交周某洁在某银行的业务申请书、业务凭证作为比对样本,但孙某君不同意,称不确定是否为周某洁所写,且自身未提交其他样本,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

六、案件分析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

从法律角度看,孙某君的户籍于1980年7月自河北省迁入北京并登记为周某洁之子。虽然孙某文、孙某杰主张不存在收养关系,仅是为了户口迁入,但在法律上,这种长期的户籍登记且以亲子关系公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这使得孙某君在法律层面成为孙某辉、周某洁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孙某文、孙某杰共同对一号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基础。

(二)遗嘱的有效性判断

2.对于孙某君质疑遗嘱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由于他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比对样本,且自身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样本,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孙某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该遗嘱应被认定合法有效。

(三)继承份额的确定

依据有效的遗嘱内容,一号房屋应归孙某文、孙某杰继承所有。孙某文、孙某杰要求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符合遗嘱的明确指示,且证据充分。而孙某君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等继承一号房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孙某辉、周某洁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等足以影响遗嘱效力或继承份额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七、裁判结果

1.孙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文、孙某杰按份共有,孙某文、孙某杰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2.驳回孙某文、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知,在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家庭关系的法律认定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各方当事人都应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准备并合理运用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也将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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