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已经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仍然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形式表达,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权替子女放弃继承权。这是因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
在放弃继承权时,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但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效力的。
2.遗产分割后,再表示放弃的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除其法定义务的,该行为无效。
4.在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1)口头方式需要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而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
(2)书面方式则需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对于不动产的继承权放弃,建议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5.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并且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翻悔的,需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放弃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放弃继承权后,不产生代位继承。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晚辈直系血亲无法代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一旦表示放弃继承权,就不能再要求恢复继承权或保留部分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放弃继承权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求。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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