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二0二四年十一月)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请主体
继承开始后,涉及需要以非公证继承形式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继承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单方申请,遗产管理人履行协助继承材料查验、登记义务。
遗嘱执行人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可代为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三、申请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4.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6.遗嘱(包含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内容的遗嘱)
7.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8.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9.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3.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6.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7.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8.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三)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3.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不动产登记规程》
4.9.3继承中可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等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
按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应提交其身份确认、遗产分割材料,参照4.9.2的规定办理。
遗嘱执行人担任、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提交其身份确认、遗产分割材料等,可代为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办事指南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