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放弃继承权就等同于放弃了所有房屋产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遇到以下这种情况,你要做的不仅仅是放弃继承权。
有个朋友问我,他叔叔当年购房时,与家人商量决定把该房产买给*小的儿子。但当时小儿子未满18岁,无法将房产*至其名下。因此,房产证上就只写了叔叔、婶婶和其他3个子女的名字。现叔叔过世,直接办理放弃继承手续是否就能让小儿子拥有房屋全产权呢?
我们分析一下本案例。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叔叔仍在世的时候,该房屋的产权人并非只有1个人,而是5个人,若在事先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会默认为每人各拥有20%的房屋产权。所以当叔叔离世后,用以发生继承关系的也就只有其名下那20%的产权。
其次,在发生继承的时候,按继承法第10条规定可知,去世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去世者的财产。因此,在此案中在不考虑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婶婶和四个孩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爷爷奶奶已经不在世),将叔叔的20%产权分成5份,如此下来,每个人可继承房屋4%的产权。
因此,即使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但并不等于将自持的房屋产权也一并放弃了。所以小儿子要拥有此套房的全部产权,婶婶及其他3个子女除了放弃继承16%的那部分产权以外(小儿子继承了4%的产权),还需将原来他们所拥有的80%产权部分,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小儿子才行。
结语:
总结一下,我们可以发现,要想实现将房屋完全过户到小儿子的名下,这一整套流程下来,所有当事人要完成了产权比例确认、放弃继承公证、赠与或买卖转让,才能*终实现房产全产权的过户。因此,当自己身为房屋共有权人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不等同于一并放弃了所有房屋产权的,放弃的仅是继承来的那部分产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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