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8%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10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200万元至4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4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收取。
二、证明民事协议,如抚养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婚前、婚内、离婚分割)、继承之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800元。
(一)委托出售不动产的,委托书中明确买方的,委托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每件收取300元,半年以上至一年的加倍收取;委托书中没有明确买方的,委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每件收取1000元;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每件收取2000元;两年以上的,每件收取5000元;涉及多套不动产的,每套加收1000元。
四、办理继承类亲属关系公证,按照“继承、赠与、遗赠”标准减半收取,遗产数额不明的,协商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五、办理遗嘱、保管遗嘱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
1、办理遗嘱公证、确认遗嘱效力、清点保管遗产,按财产价值分段累进收取。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2000元收取;2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2、保管遗嘱每件收取1500元(含摄像费、刻录费);
六、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收养:每件收取1000元;证明认领亲子:每件收取1000元;证明解除收养:每件收取2000元。
八、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为企业破产重整、唱票计票、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方案策划等综合服务的,双方协商收费;
(四)邮寄文书的,按每件1000元收取。
(五)公证文书正副本总计页数超过100页的,据实另行收取打印、复印服务费,打印每页1元,复印每页0.5元。当事人自行打印复印的,不收取打印、复印服务费。
九、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最低每件收取1000元。
十一、提供代办登记服务,每件500元。
十二、出具执行证书,按执行标的的0.3%收取。
十三、对已受理并完成公证申请、笔录、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手续费。
十四、使用“零接触”(远程视频)办证平台办理公证,每件加收500元。增加实人核验的,加收100元。
十五、提供上门服务,京山城区每次300元,乡镇400元,上门服务费不含交通费、住宿费。京山市外上门服务费协商确定。
十六、副本费: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涉外公证每本收费40元。已经办结的案件,增加副本的,国内公证每本收费50元,涉外公证每本收费60元。
十七、涉台公证书正副本核对费:每件收费200元。
十八、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手续费:快件每件收费255元,慢件每件收费60元。
十九、查档费: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公证申请人因补办副本等需要查阅公证档案的,收取查档费200元/次。
二十、以上收费标准中未规定的,办理公证所需的必要费用,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