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农村宅基地退出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退出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坚持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无偿退出、有偿退出等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及个人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退出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结合实际,自行实施。
第三条无偿退出的范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以下原则予以集体决策确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址建房的,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2.村内无主户、自然消亡户等无人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三个月无异议之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且坍塌或倒塌的危房,鼓励无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并享有优先分配权;
4.依法申请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
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无偿退出,如拒不退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对闲置废弃畜禽舍、户外厕所、倒塌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套围墙等建(构)筑物,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实行无偿退出或给予一定补偿后退出;
7.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一户一宅”超占部分,鼓励退出,不愿退出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标准参照《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8.其他情形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决定。
第四条因历史原因或继承等合法途径导致“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县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资格权人中流转;对无法流转,但有退出意愿的可实行退出。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需求、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励有偿退出,如不愿退出的有偿使用。
1.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对符合有偿退出条件的,宅基地可参考基准地价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建筑物通过协商或根据第三方评估价进行补偿,其他附属设施自行处理。补偿资金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盘活利用收益等资金进行支付;
2.实行宅基地置换的方式。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心村,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将原来的宅基地及房屋予以拆除、腾退,根据村庄规划重新分配宅基地,统规自建、联建的农户可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货币补偿方式);
3.实行宅基地换“股份”的方式。在农户自愿退出、保留资格权的前提下,将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入股,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管理经营,发展符合村镇规划和产业布局的业态,每年进行分红,确保农户稳定的收入。
第六条宅基地自愿退出,应履行以下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持以下材料到宅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办理: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有偿退出的还应提交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
(3)家庭户口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宅基地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现居住场所证明材料。
2.审核及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的,由申请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协议书》(可参照附件模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发展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注销原土地权属材料。
4.登记。乡(镇)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登记造册。
第七条腾退的农村宅基地,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再分配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可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出让、入股,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民俗展览、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退出宅基地也可复垦复绿,原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改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腾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统筹使用。
第八条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必须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严禁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强迫农村农户搬迁退出宅基地,充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第九条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原则,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做好退出宅基地收回、利用、管理工作。工作情况应及时公示,接受农户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奇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行范围为县域内14个农牧乡镇,本县辖区内改制后的原国营农牧场涉及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作出调整的,以新调整的为准。
附件1:
奇台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申请书
奇台县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人:,年龄:,身份证号码:现有家庭人口人,本人系户主。本户位于XX村XX组(片组),经(合法方式、历史遗留问题、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含房屋、不含房屋),经我户全体家庭成员商议,一致决定将该宅基地(全部、超占部分、违占部分),自愿通过(无偿、有偿)方式予以退出。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月日
附件2:
奇台县XX乡(镇)XX村退出宅基地
协议书
甲方: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产权人):;身份证号: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乙方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现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退出宅基地协议:
乙方自愿将(合法方式、历史遗留问题、其他)方式取得的位于甲方第农户小组处的房屋、院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设用地(全部、超占部分、违占部分)交给甲方(有偿、无偿)。
一、无偿全部退出,保留资格权。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1.乙方对要将拟退出房屋内外的财物及时转移,以便于甲方重新规划利用该宗地。
2.乙方向甲方提供现有长期、稳定住所证明。
3.甲方应在乙方需要申请宅基地时,依法依规优先为其划拨宅基地。
4.重新规划利用该宗地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印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偿全部退出,不保留资格权。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2.乙方向甲方提供现有长期、稳定住所证明,并提交放弃原房屋宅基地的承诺书。
3.重新规划利用该宗地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印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三、有偿全部退出,保留资格权。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3.乙方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四、有偿全部退出,不保留资格权。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五、退出超占部分。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拟退出部分与保留部分可以就地分割。
1.乙方对要将拟退出房屋内外的财物及时转移,以便于甲方重新规划利用该地块。
2.重新规划利用该宗地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印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六、退出违占部分。该宅基地四址,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拟退出部分与保留部分可以就地分割。
甲方(签字签章):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
附件3: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响应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经我户全体家庭成员商议,一致同意并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因全家人口迁移到长期居住、生活,自愿放弃XX村第农户小组的农村宅基地。
二、自愿并郑重承诺:不再回XX村第农户小组或到其他地方申请宅基地,自觉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家庭成员(签字捺印):
主办: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奇台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