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顺序和规则。首先,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这意味着,当遗产开始继承时,这些亲属将首先享有继承权。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继承权将转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那么遗产将由他们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会参与继承。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会接手继承。
对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来说,他们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是均等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特定的考量因素,遗产应当被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同一顺序继承人。
然而,法律也考虑到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能会给予他们更多的份额。同样,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他们在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额,以表彰他们的付出和努力。
相反,对于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对他们不尽责任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其他尽责任的继承人的一种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