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郑秀枝死亡,2月13日火化。在郑秀枝死亡之前,房产证的问题就已经凸现出来。在询问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时,谢书田被告知,首先需要证明“你妻子是你妻子”,然后再证明其子谢魁是双方唯一的孩子,且郑秀枝无其他继承人。
2011年2月11日,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刘岗刘村民居委会开出了一份证明,里面不仅证明了“你妻子是你妻子”,还证明郑秀枝无其他继承人,谢魁为其唯一的孩子。
证明上原文写着:“兹证明我社区郑秀枝,女,1952年05月29日出生,于2011年2月11日死亡。其生前住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于砦村105号,郑秀枝的配偶是谢书田1950年03月06日出生,户口地址是郑州市二七区金水路72号楼附1号。二人于1979年5月1日结婚,是初婚,于1997年4月16日离婚,离婚后未再结婚,死者郑秀枝一生共有一个子女;儿子谢魁于1979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3198003043717,户籍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金水路72号楼附1号。除上述子女外,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等其他任何子女。郑州秀枝的父亲郑玉修,于1997年3月去世;郑秀枝的母亲李来娣,于2000年1月去世。除上述人员外,无萁队员现需郑秀枝抚养、赡养。”
这份证明,不仅证明了谢书田与郑秀枝曾经是夫妻,而且两人有且只有一子谢魁,郑秀枝无其他继承人。但是,只有这个证明,谢家还是无法拿到房产证。
儿子证明“你妈是你妈”
母亲虽然和父亲离婚了,但谢魁是二人惟一的子女,而且母亲郑秀枝一直没有再婚,没有其他子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按说,谢魁继承母亲的房产天经地义。但是,在拿房产证的过程中,谢魁也遭遇身份证明的难题,简单来说,需要证明他是郑秀枝的儿子,通俗地说就是证明“你妈是你妈”。
2011年2月18日,谢魁所在单位郑州市政工程总公司开具证明,证明谢魁是郑秀枝的儿子。
证明原文写着:“经查档案记载,我单位在职职工谢魁,男,1979年03月出生,身份证号:410103198003043717,住址为:郑州市金水路72号附1号。谢魁父亲谢书田;谢魁母亲郑秀枝;除上述父母外,档案中没有发现谢魁其他兄弟姐妹。”
虽然证明了“你妈是你妈”,但因为各种原因,谢魁并没有拿到房产证。
开发商称,需要咨询律师
2016年8月,谢魁意外死亡,只留下了只有六七岁的孩子。更重要的难题是,原本由谢魁来办理拿房产证手续的事,由此中断。谢魁死亡,房子应该由谢魁的儿子继承,房产证也应该由谢魁的儿子来办理。但是,谢魁的儿子只是个孩子,根本无法办理,谢书田只好出面办理。
谢书田跑了很多次,但一直拿不到房产证。原因无非是一大堆身份证明问题。谢书田虽然拿出了能拿到的各种证明,但房产证到底该给谁,开发商也不确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谢书田的孙子谢昊然还在跟着谢书田的儿媳妇生活。谢书田担心的是,如果房产证给了儿媳妇,儿媳妇再拿着房产证把房子卖了,再遗弃孙子谢昊然,那谢昊然的权益无法保证。因此,谢书田一心想着把房产证拿到手,留给孙子谢昊然。
11月29日,在金源大厦9楼河南省大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听完谢书田要拿房产证的诉求后,表示自己不能作主,需要给领导汇报。工作人员汇报完情况后,领导称,目前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开发商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他们将咨询律师,根据律师的建议再做决定。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周左右的时候。
律师说法:房产证应该由谢昊然监护人领取
其次,对于谢书田和开发商来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领房产证手续,尤其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适需要区别对待。具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谢书田与前妻离婚并再婚,他与前妻之间不存在继承等法律关系,前妻去世后房产继承人应当是儿子谢魁,儿子谢魁再去世后,谢书田的孙子谢昊然可代为继承。如果谢书田是孙子谢昊然的监护人,他就有权代替孙子领取房本。如果谢昊然的监护人是其他人,则由其他监护人来领取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