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一:湖南岳阳中院(2021)湘06民终588号民事判决
王某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系张某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张某某的前妻与张某某先后去世,发生两次继承,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并通过计算得出张某1、张某2继承份额为7/9,王某继承的份额为2/9,二审中,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张某1、张某2主张权利对房产进行处理,王某现提出依遗嘱其享有居住权。本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4月4日所立自书遗嘱,张某1提出遗嘱是有胁迫、诱导的情况下写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张某某生前遗嘱,房屋留经王某居住,系张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房屋系张某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张某某只应对自己享有的份额行使权利,张某某在对房屋设立居住权时,对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进行了处理,王某在行使居住权时,亦会对其他继承人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了使用。考虑上述因素,结合房屋所处位置及面积,王某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居住时,本院酌情确定王某按每月80元标准向张某1、张某2支付占有使用费,可按年度一次性付清。
参考案例二:北京海淀区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869号民事判决
对于孙某1、孙某2、孙某3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孙某3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诉争房屋在实际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且王某1并非恶意占用房屋,故孙某1、孙某2要求王某1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三:北京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13223号民事判决
本案中石某6、石某7在未向公证机关告知被继承人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办理公证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至石某7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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