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讲义:继承法

一、继承方式、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承担

(一)继承的顺序(★★)

1.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方式的含义。①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②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③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④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的五种情形(★★)

《继承法》第27条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见【例1】)。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例1】温某幼年丧失父母,中年丧偶,有三个子女甲、乙、丙。温某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甲继承900百万欧元。不料甲先于温某死亡,留下一子丁。现温某死亡。问:遗嘱处分的900万欧元应如何处理?①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②温某订立的遗嘱规定,甲遗嘱继承900万欧元,但甲先于温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这900万欧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③所以,这900万欧元由乙、丙、丁(代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各分得300万元。而不是由丁代位继承900万元。

(三)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1.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

2.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第33条)。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四)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②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清偿。

【真题研习】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08年四川·卷三·15题)

A.20万元B.40万元C.49万元D.50万元

【答案】无正确答案(官方答案是C。若将应将C选项改为45万元,则C选项正确)

二、遗嘱(★★★)

(一)遗嘱的形式(参见《继承法》第17条)

因遗嘱为死因行为,则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所以,《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属于要式行为,须作成《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形式,遗嘱才能成立,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遗嘱有五种:

1.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②须注明年、月、日。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须注意:代书遗嘱并非代理遗嘱。因为,在代书遗嘱中,遗嘱的内容有被继承人口述,代书人无权决定遗嘱的内容。而在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独立决定法律行为的内容。

4.录音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5.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须注意: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例2】)。

【例2】甲突发心脏病,于是让同事乙、丙见证,甲口述了遗嘱的内容,表明,甲死后,自己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财产儿子与女儿平分。所幸甲订立口头遗嘱后病情好转,脱离险境。甲恢复后继续上班,5个月后,甲再次突发心脏病死亡。甲只有儿子与女儿两个亲人,除了前述口头遗嘱,甲未订立其他遗嘱。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①订立口头遗嘱之后,若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而未订立的,则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②甲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甲所有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则上由儿子与女儿平分。

【真题研习】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97年·卷三·13题)

A.口头遗嘱B.录音遗嘱C.自书遗嘱D.代书遗嘱

【答案】C

(二)遗嘱的生效

遗嘱为死因行为。于具备前述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要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②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遗嘱无效的事由

【真题研习】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04年·卷三·17题)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使其全部或部分不发生效力,前者称为遗嘱的撤销,后者称为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分两种:(1)明示。若前后两份有效遗嘱的内容相互冲突,则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前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须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继承法》第20条、《继承法意见》第42条)。(1)默示。又分两种:①《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②遗嘱人故意破毁遗嘱的。须注意:破毁公证遗嘱时,须将(遗嘱人保存的)正本与(公证机关保存的)原本一并破毁,方可引起撤销遗嘱的法律效果。

【真题研习】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年·卷三·69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真题研习】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14题)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法律育网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三、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②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真题研习】.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22题)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真题研习】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68题)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四)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特别注意两点:①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仅遗产中应依照法定继承的部分,才适用代位继承。②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见【例3】)。

需强调:《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父,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这里的“其子女”,指其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亲生子女、养子女。

【例3】甲有三子乙、丙、丁。乙早年死亡,有一子戊。现甲死亡。①在代位继承中,对乙的身份没有要求,乙只要是甲的子女即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②但是,对于戊的身份有要求。若戊是与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则戊没有代位继承权。③若戊是乙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则戊有代位继承权。④法律依据是《继承法意见》第26条。

(二)代位继承的内容(★★★)

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1条)。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5条)。

五、转继承(★★★)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有两个条文规定了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其实,大家也看出来了,这两个条文属于“正确的废话”,一种宣示性发条。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

【真题研习】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68题)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六、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一)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正确的废话,意在强调与明确。可也。

(二)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分配(★★)

1.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31条)。

2.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①其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②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出请求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③遗产分割时明知权利受侵害且未提出请求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32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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