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父母的正当继承除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外,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割。
2.在旧社会没有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双方之间可以形成具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生父母的继承。
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对所生子女的继承。
4.如果将收养他人作为养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收养子女和所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收养子女是收养兄弟姐妹,可以是对方的二级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灭,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继承人。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如果没有赡养关系,他们就不能成为对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姊妹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继兄弟姊妹的继承。
7.子孙、孙子女、曾孙子女和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代数的限制。
8.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11.公婆的丧偶儿媳和公婆、婆婆的丧偶女婿,不论是否再婚,依照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影响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代位权。
1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分给学生适当遗产发展的人,分给他们文化遗产时,按具体实际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可以依法分配给适当的遗产。但是,分割遗产时,明知不提出请求的,不予受理;两年内不提出请求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14.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并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但前任由于其固定收入和工作能力已明确表示不需要赡养,在分配继承时,一般不应影响其继承份额。
15.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赡养的被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以得到更少或没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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