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2024年11月修订)误工费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01、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0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0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0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

05、【护理费的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如:2013年度护理费参照计算为35602÷365=97.5元】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6、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07、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08、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09、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10、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

11、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天)

12、出院后的护理—短期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天)

13、出院后的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14、主要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15、住院护理期限,根据住院记录或者医嘱确定;短期护理期限,根据医嘱确定。

16、长期康复护理期限,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7、一般情况下,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暂按5-10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18、护理依赖程度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完全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按100%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按80%计算;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按50%计算。

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

19、住院护理:

(1)依法据实认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不能提供护理费票据,但确有护理需要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20、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21、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22、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3、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批准,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限定为一人,需要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两人。未住院治疗或残疾者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必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

24、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应征询医疗部门或法医意见。

25、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参照误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按护理人员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以侵害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

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豫高法〔2018〕372号)

26、住院护理: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7、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28、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长期护理依赖按照康复100%,大部分护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29、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

30、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31、护理人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2、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3、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定残后护理费

34、定残后护理费=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35、护理期限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36、护理依赖程度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理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受害人配置有残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

37、护理人数

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

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

38、对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或医院证明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如医院护工护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审核是否确需家属护理,如确实需要家属护理,如幼儿就诊期间,审核家属误工证明材料;其他情形,每日酌定金额。

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

39、【护理费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参照受害人治疗所在地一般护工、特级护工的收入标准计算。

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40、【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1、【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或者年满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以后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42、【护理依赖】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

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

43、住院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44、后续护理费

后续护理费的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2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十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45、住院护理:

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46、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47、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

48、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

49、住院护理

(1)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剧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0、出院护理:

120元/天×护理依赖数(完全护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满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十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09〕147号)

51、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护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一人,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十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号)

5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53、护理费单证标准: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认定标准;雇佣护工的,提供已支付护理费收费的有效凭证、护工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残后护理的,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后护理等级的鉴定意见书原件。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司法鉴定书确定。

54、护理费计算原则:

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天/人。对于护理级别及护理标准无法确定的,按照120元/天/人的标准赔付。

(2)护理期限:

原则上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护理天数少于实际住院天数的,应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护理期限。

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不应超过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对应的创伤误工期标准。

55、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等级在5级以下),可按照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计算和给付护理费。按照分期方式计算护理费的,每期最高不超过5年,总和不超过20年。

56、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执行。

十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57、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8、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9、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0、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1、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十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高法〔2000〕361号)

62、护理费的赔偿,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计算,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形成护工市场的,也可参照护工市场的费用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治疗期间确需护理的人数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二人;护理费包括定残以后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十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63、住院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64、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65、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6、护理费计算标准亦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级市人社局发布的当年护工劳动报酬指导价计算。

67、护理人数按照医嘱护理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上2人,二级1人,三级及ICU0人。

68、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69、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十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70、护理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71、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72、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73、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二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

74、住院护理: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75、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76、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77、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者2人以上。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78、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二十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79、护理期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80、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81、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82、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髙(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参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二十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83、住院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84、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85、出院护理—长期医嘱护理:

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86、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87、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88、完全、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89、护理费计算方法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91、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①住院护理期限,应以合理住院天数确定。

②短期康复护理期限,应结合受害人伤情、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③长期护理依赖期限,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需常年护理的,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92、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二十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93、住院护理:

日工资标准/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94、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日工资标准/天×医嘱护理天数

95、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日工资标准/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365天

96、家人护理参照误工费标准确定,外聘护工按服务行业标准确定。护理人员一般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97、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98、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二十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

99、住院护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新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元/年)/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3)家人护理参照误工费标准确定,外聘护工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确定。

100、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特殊情况的,可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的护理人数可在2人或备2人以上。

医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101、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参照住院护理规定。

102、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新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元/年)×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103、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104、住院护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瓜护工的,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中医院护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日工资×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105、出院护理—短期医嘱护理: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中家庭护工标准,结合受害人自理程度、护理天数和护理人数计算。

106、出院护理—长期康复护理

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价位表中家庭护工标准,结合受害人自理程度、护理天数和护理人数计算。

根据受害人自理、半自理情况适用不同数据,对自理程度有争议的,可以参照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107、护理人数可参照鉴定意见;如无鉴定意见可按照医嘱护理等级确定,一级以及以上为2人,二级及ICU为1人,三级为0人。

108、护理期间可参照鉴定意见认定。需要长期护理的,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

二十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109、护理费根据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及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确定。

110、护理期按住院期限和医嘱护理期限确定,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受害人因严重伤残需要护理依赖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护理费,受害人之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111、完全护理依赖按护理费100%比例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60-80%比例计算,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20-40%比例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人数应在考虑受害人配戴残疾辅助器具的基础上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的内容确定。

11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护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1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114、出院后的护理费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县(区)一级护理报酬的100%、80%、50%标准。

完全护理依赖计算五年,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计算10年,超过上述期限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115、护理等级的确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受害人应先鉴定护理伤残等级,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116、住院护理暂定150元/天,出院后护理按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

二十九、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17、【护理费的认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118、【护理人员收入的认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受害人聘请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实际支付的护理费高于当地护工标准的,可酌情处理,但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最髙不超过100元/天;在省、市、县级医院住院的,最高不超过150元/天。

119、【护理人数的认定】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最高不超过两人。

120、【护理期限的认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应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认定。受害人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121、【受害人定残后护理费的认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当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并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护理人员收入标准综合认定。

122、【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护理费的处理】

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不宜判决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护理费,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行支持一部分,一次性不超过五年,后期生存的另行主张。

三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123、受害人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等级可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护理标准,分为生活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由法官综合伤情、年龄、鉴定报告等具体情况酌定护理年限,以不超过二十年为宜。

三十一、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24、护理费是以实际护理人的收入损失或以服务行业收入或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答:护理费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

125、受害人后期护理依赖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126、受害人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如何计算?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100%),有的按照护理行业标准直接计算20年,还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20年,以哪种计算方式为宜?

127、护理费:需有医院证明或鉴定意见需要护理。护理人员身份明确的,需有医院证明具体的护理人员身份以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128、护理费原则上参照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如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129、护理期限按住院期限和医嘱护理期限确定,有争议的,按鉴定意见确定。

130、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131、受害人因严重伤残需要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先行支持5年的后期护理费,受害人之后仍需护理的,可另行主张。

132、完全护理依赖按护理费100%比例计算,大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60%-80%比例计算,部分护理依赖按护理费20%-40%比例计算。

13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

三十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衢中法〔2014〕85号)

13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一般不超过130元/日。

135、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元/日。

136、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40%,部分(3级)护理依赖30%。

137、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最多不超过2人。

138、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十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成中法发〔2017〕116号)

139、【护理费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计算。

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140、【护理人数】

141、【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被侵权人,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以5年为宜,届满以后可另行主张。

142、【护理依赖】

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

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三十五、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143、护理费基本书证:

(1)医院出具的护理、陪护的医嘱或病例证明;

(2)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144、护理费计算标准:

认定实际护理人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标准酌定,一般按每天80元计算,中心市区可略高于此标准。

145、定残后存在护理依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三款、四款的规定确定。即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46、定残后护理费计算方法:

陕西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护理年限×相对应的护理级别。

三十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

147、《民法通则意见》第145条规定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应当“经医院批准”,而《解释》已无此规定,是否意味着护理无需再经医院批准?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是否应当赔偿护理费?

方案一:护理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举证与反驳,无须考虑是否经医院批准。医疗机构的意见可作为当事人举证或反驳的依据。

方案二::护理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举证与反驳,无须考虑是否经医院批准。经举证质证后有争议的,仍应参照法医鉴定或医生意见为准。

148、《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护理期限”与“护理等级”由谁来确定?按照何种依据来计算护理费?

方案:“护理期限”与“护理等级”的确定问题,均依赖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理判断。必要时,可委托法医进行鉴定。

三十七、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7月6日)

149、护理期限原则上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没有鉴定意见的,受害人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一般予以支持;主张出院后护理费,有医嘱的,予以支持。

150、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有鉴定意见的,可以参照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人。

151、护理依赖程度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

15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的收入过高,赔偿义务人要求按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的,应否予以支持。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雇佣护工的,护理费据实计算,原则上不应超过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三十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

15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5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被侵权人接受治疗医院所在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特殊护理除外。

若提供不出治疗医院所在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就按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年平均工资÷12月÷30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155、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被侵权人作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鉴定。

15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执行,分为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及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须经护理依赖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157、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计算公式为:护理费=年平均工资×护理年限×护理依赖系数。

三十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158、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159、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160、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

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四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

161、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1)对于是否需要护理,原则上应当以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为依据。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受害人为老、幼、病、残、孕等需特别照顾的群体或有需特别进行照顾的其他合理因素,即使没有医院护理证明,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2)对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二人以上护理,必须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结论。

(4)虽未提交医嘱,但受害人伤情严重时,可参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162、如何确定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1)受害人是由其家属或亲友进行护理时,此情形等同于护理人员发生误工,按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来确定,但如果家属护理的误工损失过高且明显无必要性的,可以酌情参照护工市场价格予以适当降低。若护理人员有劳动能力但在护理期间没有工作,考虑到家属或亲友付出的劳动和丧失的休息也是一种民事利益,同时考虑到受害人如选择雇用护工亦可获得赔偿,故对于此种情况下的护理费用也可酌情考虑。

(2)受害人是雇用护工进行护理时,应按照雇用护工的通常市场价格酌情确定。

(3)受害人定残并被确定护理依赖后,应根据雇用护工的通常市场价格确定将来护理费。

163、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完全护理依赖100%(最高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年岁较大的一般可结合当地人均寿命酌定);

大部分护理依赖80%(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可在确定通常情况下的护理费后,通过乘以上述百分比系数确定最终的护理费数额。

四十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2023年2月)

(一)护理费认定的基本规则

16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据此,护理费应当分情况确定,并非直接等同于护理人员误工费。

165、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指的是具有固定工作或相对固定的收入,此类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有工作、是否因护理而误工和误工损失是否客观发生,并应参照本章中关于误工费的审查标准审查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据

166、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指的是没有固定工作或相对固定收入,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本章误工费项下列举的无固定收入的城镇人员和农民,此类人员可以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费。鉴于目前护工市场尚不规范,为统一裁判尺度,当事人证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能够证明雇佣护工并支付劳务报酬的,可据实认定;不能证明的,可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与可支配收入之和)的60%-80%计算,但是受害人受伤较重,对护理需求较高的,护理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

(二)护理必要性的认定

167、护理必要性审查的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是指因伤病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如果伤情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活动上需要依赖他人辅助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即具有相应的护理必要性。

168、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10项:1、进食;2、床上活动:翻身、平移、起坐;3、穿衣;4、修饰:洗(擦)脸、刷牙、梳头、剃须;5、洗澡;6、床椅转移;7、行走:平地行走、上下楼梯;8、小便;9、大便;10、用厕:蹲下站起、拭净、冲洗(掉)、整理衣裤。

该10项内容,满分100分;

61分以上为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169、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该12项内容满分120分;

81分以上为日常生活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另外,精神障碍者有自杀、自残、伤人、毁物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者倾向一项以上的,治疗满一年,经诊断或者鉴定仍未有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170、护理必要性应分为定残前和定残后两个阶段分别审查。

定残前的护理必要性的认定,一般参考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意见的,可以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审查伤情对生活自理的影响,并参考医嘱确定护理必要性。对于不构成伤残的轻微伤情,一般不认为具有护理必要性,不支持护理费,或者对受害人合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适当支持(合理住院期间的判定参照本章医疗费部分)。

定残后的护理必要性的认定,应当参考鉴定意见,没有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三)护理费的调整

17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据此,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雇工的,其护理费需要考虑护理级别,而护理级别一般与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关联。

172、《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对护理依赖规定了赔付比例,可视情况参照该比例调整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的,不调整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可按照80%的比例调整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可按照50%的比例调整。

【延伸阅读】: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四)护理期限的认定

17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完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74、出于衡平当事人各方权益的考虑,没有特殊情形的,护理期限的认定可采取以下方法:

1、护理期限的认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2、伤情较重或者身体健康情况较差的受害人,护理期一般不宜超过五年;

3、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护理期一般不宜超过五年;

4、护理期满后仍需护理的,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

护理期和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期应尽量基本一致。例如,当事人被鉴定为长期护理依赖,同时假肢的使用年限为4年,则可以支持更换一次,即假肢可以使用8年,护理期可以相应认定为8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已经安装的假肢可使用4年,则可暂不支持更换假肢,护理期相应认定为4年。

四十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

17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出院后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176、定残后的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个方面的护理依赖程度,并考虑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将护理级别确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佛山市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十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十中法〔2018〕79号)

177、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178、受害人是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应参照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认定。

180、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重又年龄较大的,不宜简单判决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护理费,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四十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181、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适用标准应如何把握?

答:发回重审案件应按照发回重审前即原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相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四十五、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晋中中法发〔2018〕25号)

182、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后,应当参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还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后期护理费?

答:交通事故造成伤残需要护理依赖的,还是要参照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工伤的护理费标准和交通事故的并不一致,护理期限也不完全一致。

四十六、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办案指引(二)》(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2021)第1号)

183、护理费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答: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因素来确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六十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主张,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继续给付护理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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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http://m.hrlvshi.com/nd.jsp?id=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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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释〔2020〕17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https://lawyers.66law.cn/s2019111883a3a_i89614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