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亮点解读之三: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侯艳孙莹潘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正在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婚姻家庭编: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些疾病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等。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因此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指出,当事人患有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一直不明确。医学越发达,发现的病态基因就越多,治疗这些疾病的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进步。在立法上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或者双方患有疾病,是否选择结婚,它涉及的只是私人利益,国家要做的应当是不断完善和健全救济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当事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而不是禁止患有这些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明确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前,多地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探索。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此次草案为什么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限制,而将离婚冷静期制度设定为强制措施?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解释说,如果在当事人冲动离婚的情况下,还征求当事人是否设置冷静期,其结果一定会背离设置冷静期的初衷。实践中目前有些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做了一些尝试,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冷静期的设置发挥了预期效果,挽救了一些陷于危机的婚姻,这对婚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有益处。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一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作为兜底条款。李明舜指出,这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发生了婚外情或者婚外的性关系,还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再比如在婚外和别人生了孩子,但是也没有证明他是和别人同居生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无过错一方获得不了对方的赔偿,对于无过错方也是不公平的。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增加规定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放宽收养条件;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对于各界关心的夫妻债务问题,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因此草案没有对此作出实质性修改。

继承编草案:删除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现行继承法相比,继承编草案有哪些主要修改呢?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正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编草案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并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马忆南认为,遗嘱的核心是要真实合法有效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违背了自由、效率等一些法律的基本价值,限制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的权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不适应民众对遗嘱便利自由的需求,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各种遗嘱形式效力平等的立法通例。所以遗嘱人可以以任何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撤回先前以其他法定形式所设立的遗嘱,遗嘱人所立的多种形式的遗嘱,如果内容互相抵触,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草案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作出规定。李明舜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种类繁多,价值巨大,因此有必要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有着自身明确的职责,他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使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被继承的遗产因为缺乏管理而丧失、遗漏、被其他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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