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属之间转账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能否因为转账双方是亲属就可以将转账行为默认是赠与?其实不然。老张给女儿芳芳转账10万元,用以支持女儿更好的生活,这笔“爱的转账”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3月24日,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笔转账属于借款,老张有权利要回。
芳芳与小刘的二人小家庭一直过得不太好,二人没有稳定工作,计划做个小本买卖。老张知道女儿经营需要钱后,为了让二人的小家庭过得更好,老张给女儿芳芳转账10万元。可是,好景不长,芳芳与小刘两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最终离婚。老张很是无奈,由于自身过得也并不富裕,当初是把自己养老钱用于支持女儿女婿创业,现二人离婚,于是决定向芳芳和小刘讨要这笔钱。芳芳对这笔借款无异议,小刘则主张老张当时给二人转账是赠与性质,系长辈对晚辈的无偿支持,故拒绝予以返还。一气之下,今年1月,老张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返还借款10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是一种合意,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亲属之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信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存在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被告小刘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完成举证,应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因为双方系亲属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虽然父母给子女转账是人之常情,但是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的义务,转账不是义务,也不都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