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80〕银储字第18号)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本案例中,Z银行按照其内部程序规定,对涉及遗产继承权的情形,作出继承权公证后方可激活银行卡的答复符合规定。
案例启示
可以探索对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支取制度进行改革
1.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理念。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应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以客户为中心、公平对待消费者、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创造便民条件,积极承担责任和义务。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罗帅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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