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一方不同意卖怎么办?是否有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

对于遗产房,如果一方不同意卖,除非在满足一种条件下:

即房产已经办理完继承过户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且不同意卖的人在其中的产权份额不足三分之一。

否则,没法办,卖不了。

题主提供的信息量还是略少。以下分几种情况,分别分析说明一下:

首先必须要明确一点:如果遗产房不办理继承手续,任何人都无权、无法处置。

因为是“遗产房”,意味着之前的房屋产权人(不管是部分产权还是全部产权)去世了,那么,其拥有的产权份额就变成“无主”——如果不办理继承手续、将房子产权人变更为继承人的话,这部分份额就一直“空着”,谁也不能对房产进行处置。

所以,题主先要明确:房子是不是已经办理过继承手续、变更的房屋的产权人。

假如房子已经继承过户了,说明整个房子都是有产权人的。

这时候,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以上标粗部分。需要依赖于两个条件:

当然,假设题主符合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处置,但是处置所得,要按照份额给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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