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海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先来看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外法定继承案例。
//
一、涉外法定继承之典型案例
案件人物关系简图见下:
二、案例简析
(一)法律适用
本案的法律适用还是比较清晰的。因被告张2系美国国籍,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被继承人张母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张母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部分产权
(三)诉讼时效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法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存在不同的审判观点。纵观司法实践,也已经出现了不少同案异判的情况。
审判观点一: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的事由,随着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权即应从被继承人转移到各继承人,被继承人张母去世后,其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遗产,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也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遗产应当归全体继承人共有。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各继承人共有状态,继承人主张继承分割遗产的权利为共有物分割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实质为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审判观点二: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张母死亡时之日即本案继承开始之日为1992年,而张1提起诉讼之日为2016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被驳回。
三、案例引发的思考
美国著名法官、法学理论家本杰明·卡多佐曾经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同案不同判,毫无疑问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显然,以上对诉讼时效的两种不同裁判观点会导致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为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反复出现,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有必要对此现象做一厘清,以为及早统一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提供一点有益参考。
首先,之所以会产生本案诉讼时效之争,究其本质,还是因为不同法院在法理基础上存在不同的认知分歧,即:法定继承遗产分割是共有遗产析产关系,还是单纯的继承权实现关系。
坚持共有遗产析产关系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7日做出的《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2号)。
由此,在共同共有状态下,案件诉讼时效不应受继承法第八条的调整,法定继承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无诉讼时效的限制。
坚持单纯的继承权实现关系的主要依据是《继承法》第8条。
《继承法》第8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由此,继承开始后,案件诉讼时效应受到继承法第8条的调整,法定继承人必须在上述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割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正是因为这个问题至今法律仍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因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分歧形成大量的“同案异判”,所以诉讼当事人也为此问题而不断上诉和申请再审。
其次,在本案情形下,一刀切地对继承权诉讼时效说Yes还是No,都有其两面性。说Yes,虽有利于对其他继承权人的最大限度保护,但极有可能因继承人怠于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使法律事实状态处于长期不确定的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唤醒沉睡的法律权利,可能导致继承关系无法终结;说No,虽法律适用清晰明确,但又不利于对其他继承权人的充分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继承法律关系其实是一个动态的继承权向静态的遗产所有权转化的过程,究其本质,还是继承权的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人应保留份额的处理、遗产的保管与分割以及继承权的丧失等。不能武断地一刀切地认为非此即彼。
第三,在对涉外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上,最高院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现实,尽早出台统一的审判指导意见以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制定法规范的不足,确保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避免“同案异判”。
(二)实现减少讼争的作用
四、我们的建议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不少人已经开始尝试通过遗嘱、信托、保险等方式提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但不可否认,法定继承仍然是现代社会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目前最高院尚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关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诉讼时效的争论仍未停歇。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避免因上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出现法律风险,站在专业人士的角度,我们还是建议:
(1)当事人及早树立财富传承意识,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通过遗嘱等提早规划,避免真空和失权;
(3)涉及继承人较多、且分散在全球各地时,当事人应取得和及时更新所有继承人的通讯方式,避免因部分继承人失去联系而导致遗产处理只能确定共有份额而无法实际处分遗产的情况;
(4)涉及父母一方较早过世,遗留的房产较为久远,可能涉及到公房租赁、集资房屋、动拆迁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留存上述财产的原始资料,以免等到本案的类似情形发生时,难以查明当初房产的分配、出资,以及购买情况等;
(5)针对个人及家族的实际情况,及早梳理现状,如果发生本案的类似情形,尽可能先内部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专业律师和适当的法律途径维权,以结束遗产长期未分割的不稳定现状,避免将纷扰传给下一代,甚至再下一代。
上海律协投稿通道:
shlxwx@lawyers.org.cn欢迎来稿~
原标题:《向左走,还是向右走——浅析涉外法定继承之诉讼时效的同案异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