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合法的所有财产。因此,存款人去世后,其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就成为了其遗产。不论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其银行存款的第一步,就是要确定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以此来明确继承的范围。那么谁可以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信息,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及查询的范围是什么呢?
1.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的主体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可以查询已故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及金融资产:(1)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2)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外的,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其他继承人。
2.查询被继承人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要查询被继承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司发通〔2013〕78号文件办理公证,持公证机构开具《存款查询函》才能查询。
3.可以查询被继承人存款的哪些内容?
二、银行存款的继承方式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余额后,可以根据存款的余额确定银行存款的继承方式。
1.小额存款的继承方式
那么,谁可以作为提取小额存款的申请人呢?根据银保监办发〔2021〕18号通知之规定,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且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提取申请人在领取存款后,应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
此外,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如被继承人已经订立有效的公证遗嘱的,还应提交公证遗嘱原件。
因此,对于被继承人名下在同一银行账户的余额不超过1万元的,有权提取的申请人可以免去继承权公证,直接在银行申请办理,简化继承人或公证遗嘱的遗赠人继承银行存款的程序。
2.大额存款的继承方式
所谓大额存款,即被继承人的存款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如金融机构上调限额的,则被继承人的存款余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属于大额存款。对于该类大额存款的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继承银行存款,二是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银行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一)项,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继承银行存款
在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的存款提取及分割没有争议的,全部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储蓄机构可以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及身份证明,将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提取出后,给付给相应的继承人。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所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则需所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到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携带各自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到场参加继承权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2)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银行存款
如继承人之间无法对继承的份额达成一致或者部分继承人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其中一位或数位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其他同顺位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申请法院查询或者律师调查令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同时经过法院审理能够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以及继承人间多分、少分或者不等遗产等问题。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继承人可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储蓄机构提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
三、总结
通过以上阐述,对于银行存款的继承主要包括继承权公证书(小额存款除外)的方式继承银行存款和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银行存款两种方式。通过继承权公证书方式继承银行存款的,一般来讲,程序较为简单,周期较短,但需要各继承人、受遗赠人间对银行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且上述全部人员能够到场办理,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配合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将难以实现。对于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银行存款的,则面临法官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期限较长。因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要根据家族特点及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