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法信·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非婚生遗腹胎儿享有抚养费预留权——马某、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应予保护,因此,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的,其非婚生遗腹胎儿的抚养费可由财险公司先行赔付。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则应当为利用他人精子受孕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4.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产分割行为无效——官某1、官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属于未出生的胎儿,但其依然享有继承权,无论其他继承人当时是否清楚胎儿的存在,是否有侵害胎儿继承权的故意,均不能成为不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理由。因此,其他继承人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无效,因不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案号:(2020)川01民终226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尹某2、宋某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无遗嘱和遗赠协议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被继承人的遗产除去共同财产中配偶财产、精神抚慰性质的抚恤金等之外,应由其父母、配偶、未出生的胎儿共同参与继承。
案号:(2020)湘1125民初91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胎儿预留份条文的释解与适用
首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胎儿尚未出生,无法确认胎儿是否能够正常出生。因此《民法典》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部分,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的份额。在法定继承时,如果胎儿在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之内,应当按照法定或者协商确定的分割原则、比例计算胎儿的应继承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时,如果遗嘱中明确哪些遗产属于受孕之胎儿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应将此部分遗产予以保留,而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为由予以瓜分。保留的是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就是将胎儿按照一个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对不动产实行价值分割时,就要保留胎儿应得的那份价值;如果是对动产进行实物分割,就应保留胎儿应得的那部分实物。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247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