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龙俊
然而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曾经围绕继承编讨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问题并引发争议。虽然讨论的最终结果是不修改,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讨论过程仍然非常有价值,以下详述:
一、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二、关于替补继承和后位继承制度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讨论过是否要明确规定替补继承和后位继承这两种制度。规定这两种制度无疑能够更加体现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更加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但是研究之后发现,即使不规定替补继承制度,仅仅通过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也能实现制度效果。而对于后位继承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限制先位继承人再处分遗产的自由?如果认为仅仅通过一个遗嘱就能达成限制处分效力,那么就会与物权的公示原则相矛盾。当然也可以规定后位继承只发生债法上的效力,但是仅仅只有债法效力能否达到制度目的也存在疑问。尤其是民法典在物权编已经规定了居住权,通过居住权的设计,就可以将实践中最重要的遗产——房产的后位继承制度目的直接实现,规定后位继承的制度必要性并不明显。所以最终替补继承和后卫继承制度均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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