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遗产继承问题呈现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非典型”继承情形纳入其中,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刘先生和独子小刘在帮助邻居建房时,因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而双双遇难。小刘之妻葛女士在给公公和丈夫办理完丧事后,即与婆婆商量如何处理公公留下的10万元存款。婆婆认为,小刘和刘先生同时死亡,所以小刘无继承权,这笔遗产应全部归她一人所有。由于双方因继承问题分歧较大,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小刘和自己的继承权,并依法分割刘先生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刘为刘先生的合法继承人,葛女士为小刘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判决争议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释法:
尽了赡养义务,丧偶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再婚夫妻“互不继承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4年前,邵先生与吴女士再婚,考虑到各自财产继承问题,二人协商达成了一份“身后互不继承遗产”协议。2023年9月,邵先生因病去世,他的儿女从外地回来继承遗产时,吴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当年那份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她也享有对已故丈夫遗产的继承权。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作出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但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约定,也包括对身后遗产处理的约定。可见,“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吴女士既然已与邵先生签订了上述协议,那么她就不再享有对邵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死亡赔偿金能否算作遗产继承?
2023年初,孙先生的儿子小孙向某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用于经商。同年7月,小孙因车祸不幸离世,肇事方赔偿给孙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余万元。因小孙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信用社将孙先生夫妇诉至法庭,主张用小孙的死亡赔偿金抵做遗产,用以清偿借款。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