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修改,我们要看到“以人为本”的法制精神,也要进一步完善原有的遗嘱形式,以满足大众不同的合法法律需求,让社会生活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自洽与平衡中变得更加美好。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根据规定,公证遗嘱效力具有最高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由此可见,《民法典》修改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规则。《民法典》中新的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将不再认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尽管《民法典》将遗嘱效力问题做出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公证遗嘱这种形式依然有存在的必要。不置可否,公证遗嘱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公证机构的公证使得公证遗嘱具有权威性;其次,严格的公证程序让遗嘱变得可靠有效;最后,公证遗嘱具有公益性,突出了其高性价比的优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