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屋再出售需要缴纳总房价20%的个税”这一说法虽然不完全错误,但是具体情况必须得具体分析。我本人已经不止十次、数十次地,被亲戚、朋友、同学、客户问到过这个问题。而且每当政府出台一些楼市、个税方面的政策的时候,这个谣言就会跟风出来作乱。
甚至有一次路过某房产中介,看到玻璃窗上贴着的一套二手房挂牌信息上赫然写着,“继承房产,20%个税由买家承担!”。
继承的房子或受赠的房子再出售到底如何缴税,到底是否存在“总房价20%的个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专业的问题,真的不能人云亦云,必须听专业人事的解答。
1.到底是否存在“总房价20%的个税”?
结论:确实存在“20%的个税”,但具体数额得看情况。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我房子买来100万,卖掉200万,挣了100万,挣多少缴多少所得税,如果卖掉还是100万,没挣钱自然也不存在所得,也无须缴纳所得税了。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转让房价款总额的20%的个税”这样一个谣言,我相信很多人以为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其取得是无偿的,因此财产原值是0。所以在缴纳所得税时,就不存在转让收入与房产原值的差额,直接以转让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说法多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谣言。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可以看出,在转让受赠、继承的房产时,房产原值是以购房原价来计算的,而不是0。所以即便是缴纳20%的个税,也是以“转让收入减去购房原价后的差额”来计算20%的个税。
不过事实上,很多06年之前的房产,初始价格非常低才二三十万,相比于现在动辄四五百万的估价来说,也就造成了人们印象中全额20%的印象了。
2.出售继承或受赠与的房屋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出售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免征个税。
这个条件嘛,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甚至很懂:满五唯一。
所谓满五唯一,指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满五唯一中自用5年以上,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满五的起算点和父母还在世时或者父母未赠与房屋时将房屋出售的起算点是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4.如果无法满五唯一,个税税率20%实在是太高了,怎么办?
有的朋友看到这,会觉得“大多数人到了继承的年纪,基本都有房子,很难达到唯一。父母都是在十多年、甚至数十年前买的房子,房价很低,就算能减去购房原价,也减不了多少,实际上和房产转让总价的20%也差不离,税收负担太重了!”怎么办呢?
总结:
在面对诸如此类的谣言和小道消息时,Chandler提醒大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切莫人云亦云。也需要预留筹划空间,找个专业人士每年审视下家人名下资产的资产结构和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