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价值观也随之向着多元化进行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以往有着不小的改变。在这种影响下,再婚重组家庭越来越多,而家庭关系也逐渐复杂多样。
在这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问题。那么已经和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是否还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是不是也就一定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呢?
不一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建立是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前提的,在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认定为一种拟制血亲。但是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当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之后,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基于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等原因,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继父或母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因继父或母的个人意愿而终止,相互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如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义务,那么可以认为继子女就不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此外如果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者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没有继承权。
当然,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并不当然消灭,继父母子女之间仍相互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在考虑其应继承的份额时,应当依据继父母子女间履行扶养关系义务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因此,律师在此建议,二婚家庭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处理好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发生。如果你有更多的疑问或者需要具体的法律咨询,建议你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