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之疑难问题探析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周雪平黄纪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方面的规定较少,一直以来遵循的是有限继承原则,在此种继承原则下,继承人不会因继承本身而遭受财产损失,但债权人的债权易置于难获清偿或清偿不完全的不利地位,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多发。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及类案推送系统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进行查询,对所查询到的裁判文书进行研读分类,并结合审判实践进行梳理,拟从此类案件在诉讼中遇到的普遍难题入手,立足审判实践,分析问题成因,抛砖引玉,以期探寻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路经。
一、管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难题
(一)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与变更的客观事实审查难
(二)遗产范围不易界定,裁判文书模糊化、执行难
(三)案件实体认定与法律适用状况复杂,司法裁决分歧化
再如,在存在多个债务的情形下,清偿方式亦存在差异化。在被继承人存在多个债务且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因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出现多个裁判观点,一是先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抗在其后主张债权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通常判决驳回后主张债权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二是不明确区分界定遗产的具体内容和清偿比例,判决多个债权人均获得在遗产范围内获得清偿的资格;三是在法院在已查明的债权人的基础上,按照比例进行清偿,此种裁判结果导致之后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二、浅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现实困境之成因
(一)现行立法规范不完善,缺乏完整的制度体系
审判实务同司法适用结合起来,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实体法规定的粗简与程序法的短缺是现行法层面一直存在的难题,也是造成审判实务存在难题的主要原因。
(二)遗产债务现实情况多样复杂,司法措施相对缺乏
(三)忽略审执衔接及审判思维的差异化
三、探索:遗产债务清偿司法难题解决之路径与出路
(一)构建有条件限定继承原则
(二)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三)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四)界定遗产债务及遗产范围
另外,关于遗产的范围界定也是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中最常见的难题,除了因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遗产范围难以界定的基本问题,尚存在法律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规定改变了以往概括加列举式界定遗产范围的弊端,逻辑更加严谨,但是随着财产类型的多样化,遗产的范围需要在解释中加以完善,应当将一直有争议的网络虚拟财产及股东权等列入遗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