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比例按人头分配吗?

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首先应当明确遗产继承中的遗产是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的,就需要先考虑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且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比如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等,一般是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平分,而剩下的50%就是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

其次,如果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情形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不同的份额。

同时,如果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时,应当予以照顾。如果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但并不必然。但是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被继承人甲,仅留有属于夫妻共同的存款。此时,应当先分割存款的一半,即50%是他的配偶的个人财产,剩余的50%为甲的遗产。假设甲的配偶、父母和一子一女都接受继承,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则一般情况下由配偶、父母和一子一女均分这50%的存款,即每人12.5%,最后存款的处理如下:配偶62.5%,父母和一子一女各12.5%。

总结可得:

1.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份额通常应采取平等分配。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此处的“一般”意指在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1)对于生活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继承人仅需同时满足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及缺乏劳动能力的条件,便有权在遗产分配中得到照顾,且一旦满足上述两项条件,便应给予相应照顾。

(2)对于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并非必须多分,其决定权在于继承人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

(3)对于具备扶养能力及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未履行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此举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中所倡导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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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份额比例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父母的优先继承权。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的分配份额比例通常是均等的,但也可以经协商确定不均等分配。这一切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保遗产按照法定或遗嘱要求进行合理分配。 2024-11-28 08:17:48 继承律师团队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30176.html
2.第一顺序承受人的遗产的继承比例律师普法第一顺序承受人的遗产的继承比例份额应均等。 不均等的情形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https://www.110ask.com/tuwen/14607730055969778464.html
3.继承份额如何分配计算(遗产继承第一顺位分配比例)父母在世期间若没有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 遗嘱 ,那么在离世之后子女需要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财产分割 的顺序、比例等,获得遗产的主体,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税额,当然也可以书写书面的声明,表示自己自愿放弃财产的继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http://www.027yaju.cn/hunyinjicheng/381055.html
4.遗产继承顺序与遗产继承比例是什么样的遗产继承顺序与遗产继承比例是什么样的 详细介绍: 遇到遗产、继承及家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099-3659/010-63563132 一.遗产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1.首先应该看看死者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则应根据遗嘱执行。 2.如果没有遗嘱,应该确定谁可以成为继承人?继承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https://www.xcyzk.com/case/262.html
5.遗产是平均分配吗?这里说清了!应继份的确定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一样,直接影响到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定继承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什么是应继份呢?应继份,是指各个继承人应该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类别有两种:分为法定应继份和指定应继份。法定应继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定应继份是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指定的或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的第三人http://www.sdcourt.gov.cn/lylzqfy/403475/403453/9184665/index.html